【推荐下载】风险管理-论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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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论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与控制
 【摘要】风险管理论文:论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与控制怎么写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进步,防范和控制风险对律师事务的成长和壮大越来越重要。

本文主要从律师事务所风险的定义,律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制能力的必要性,律师事务所常见的法律风险种类及控制法律的风险的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能在防范的控制律师事务所风险的等方面发挥建设性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风险防范控制财务管理执业行为
 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规范和制约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行为的法律规范越来越多,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和管理方面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繁杂。

律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对于不断拓展律师业务,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发展壮大自己等都显得优为紧迫和重要。

本文作者从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的定义入手,对律师事务所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种类及如何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等方面进行简要的论述,以期能抛砖引玉,得到律师同行的指导。

 正文
 一、律师事务所风险的概念及其种类
 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

简而言之,风险指在某一个特定时间段里,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

那么,什么是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根据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雪冰的定义,律师事务所风险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因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履行职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或未被当事人认可,从而导致的遭受经济损失、声誉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可能性[1]。

笔者认为除李律师所说的风险只是律师事务所风险一方面,律师事务所还面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及行业规范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律师个人发生意外事故给事务所带来利益损失等方面风险。

具体而言,律师事务所风险应包括执业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和律师个人意外伤害风险等。


师事务所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

 (一)、律师个人不规范的执业行为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

律师个人行为一般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不管是诉讼还是非诉讼业务,都存在法律风险,而律师个人的法律风险的后果都是由事务来承担,所以律师个人执业风险给事务所带来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也是最常见律师事务所风险。

诉讼业务风险是指律师在诉讼业务中因触犯法律、违反律师行为规则而受到处罚的不利后果[2],主要有:一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风险。

例如,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律师个人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伪证罪。

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时,为了代理的案子件胜诉,采取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

二是律师在为民事代理过程,因自己行为的过失或者过错带来的风险,例如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遗失证据原件、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证据效力瑕疵等。

三是在非诉业务中处理不当,导致风险事故的发生。

非诉讼业务的法律风险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业务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时,因自身的过错过失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非诉讼业务主要由代书服务、尽职调查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

例如在遗嘱的律师见证、律师调查取证或做笔录时,都需要两个律师同时进行,如果只一个律师单独进行这类业务,可能就存在无效或者证据失效的总是,给事务所带来巨大的风险。

 (二)、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风险。

 律师事务所财务风险主要是指律所在经营中由于观念上的陈旧和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的财务上的风险。

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财务管理风险主要有:一、财会人员素质不高,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薄弱。

由于一些事务所的领导从利益角度出发重视开拓律师业务而忽视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未能配备较高业务素质的财务人员,大量聘用兼职会计和未经专业培训的出纳人员,使会计核算出现账表、账账、账证和账物不符的现象,会计核算未能为内部财务管理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和信息,更无法实施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3]。

二、由于我国当前律所主要采取合伙人制度,在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难以杜绝律师个人私自收费现象,一旦被当事人投诉,将给律所带来巨大的财务安全风险;3、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缴纳税费的风险。

个别律所为了追究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在偷税漏税上做文章,如果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处,为给律所带来严重损失,严重的话甚至构成犯罪。

因税费问题严重的损害律所利益。

 (三)、律师事务所文书发放管理不规范的所带来的风险。

律师文书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律师事务所形象,拓展律所业务有着积极意义。

律师事务所文书管理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各类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等文书的发放不规范,往往容易给律师私自接案收案可乘之机,一旦出现问题,将给事务所来巨大风险。

另一方面是事务所管理公章的管理。

有些律师事务公章没有设立专人专管,在公章使用的审查不严格等,这也会给事务所带来风险。

 (四)、律师个人人身意外伤害及疾病问题所带来的风险。

律师执业的特点是为不特定的委托人服务,律师所接触群体中可以说是三教九流、达官富人,所从事业务又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出差机会多、流动性大,随着机动车普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风险亦越来越大,所以律师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等意外事故的风险随之增多。

防范和减少
律师意外伤亡和工伤事故等意外事件的发生,也关系到律师事务所成长壮大。

律师个人疾病问题,也是困扰了整个事务所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提高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管控能力的必要性及其方法。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行为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执业过程中行为的不规范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越来越大,律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对于律师事务的发展壮大显得优为重要。

那么,律师事务所如何提高管理能力,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才能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其一、制定律师事务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

在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现状是个别律师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影响、决定事务所发展方向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种机制对事务所风险很大。

只有用制度来管理事务所,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才能避免事务所大起大落。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说,事务所应当完善以下几项制度:1、建立健全的收案制度。

要确保统一收案,杜绝私自收案。

从接触案件初始,就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之如实地告知委托人,以尊重委托人的意志,并将客户在诉讼或非诉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2、建立科学的案件分配制度。

收案后根据律师的个人特点和专业特长,将法律事务按照专业特长而不是案件来源进行分配,安排不同专长和特点的律师来完成案件。

推行律师专业化分工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3、建立特殊案件研讨与汇报制度。

收案后对于疑难案件和
社会影响较大案件交由集体或者专门的部门进行研讨,集中集体的智慧,形成综合意见供承办人作为办案的参考,在开庭前对案件进行模拟开庭,模拟控辩双方,对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所以问题进行深入透彻的剖析。

4、建立完善的证据保管制度。

律师在诉讼中因丢失重要证据的原件从而导致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甚至于案件败诉,这也加剧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开庭前一般不接收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在必须接收的情况下,要给当事人开收据,并将重要证据交由专人保管,在开庭时当庭提交,这样既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也利于保护律师自身的利益。

5、建立错案追究制度。

对律师在工作中失职、失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致使当事人或律所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律所应根据责任的大小对负责的承办律师给予相应的惩罚,进一步规范办案律师的行为,提高办案律师的责任心[4]。

 其二、规范律师个人执业行为,积极培训律师,提高律师个人的业务技能和责任意识。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

通过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使律师了解何种行为属违规违法行为,一旦触及将造成何种后果,对律师的故意违规、违法行为要制定严厉的制裁措施,让律师懂得通过违法、违纪所获得的不法利益远远低于受到处罚所失去的利益,提高律师的违规、违法成本[5]。

同时要开展各种形式律师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律师业务技能和责任意识,使律师依法收案办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摘要】本文是小编为您奉献的精编范文风险管理论文:依法的风险管理,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众所周知,起源于次贷的美国金融危机,已经剧烈冲击了浙江民间企业以及中国的实体经济,减少了今年大学生就业的机遇。

起源于墨西哥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正在导致国际机场的紧急事态以及医药产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进而在感染区域内诱发旅游业的萧条或者迫使某些大型学术会议改期。

显然,一旦像波斯纳所说的那种灾异[2]、或者噩梦似的风险成为现实,实际上我们对它既无从禁锢,也无从逃避,对应的手段很有限度。

因此,预防性的风险管理必须提上立法的议程[3]。

 另外,在繁华街道的十字路口,四处穿行的匆忙过客、高速小转弯的轿车、不受信号灯支配的摩托和自行车等构成了环生的险象,置身其间你会感到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形影相随。

在手机与电脑进行数据交换的时候,你也不得不面对病毒软件的随时突袭。

诸如此类的大量事例都充分证明:随着产业化、城市化、全球化、网络化程度的提高,中国迅速进入风险社会,不安全的隐患无所不在。

我们无法再以绝对性、确定性、统一性、可计测性为前提来构想生活空间和秩序。

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不得不以瞬息万变、相对化为前提来进行各种各样的判断和决策[4]。

 从大禹治水的历史传说开始,中国文明就始终包括两种基本的价值内涵,即:与自然灾害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以消除危险;对破坏性力量逐渐加以驯服和控制,以增加安全。

在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之后,自然灾害的影响日益得到有效的限制,人类驾驭
破坏性力量的手段也日益发达,听天由命的世界观已经瓦解。

但是,在危险退去的地方,风险出现了。

在安全加强的同时,又产生了新型的、甚至更大规模的不安――例如遗传基因的操作引起生命伦理体系的动摇、大气温室效应不断加深着地球存亡的疑惧。

既然我们面临如此严重的风险和不安,应急系统的构建和危机管理就变成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于是卡尔施密特的决断主义式的例外[5]与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式的日常[6]之间的界限势必流动化。

 二风险社会对法治的挑战
 什么叫风险?不希望出现的事实导致不希望出现的结果,这种状况在根本无法预期的时候被称为天灾或者危害,在隐约可以预期的时候被称为人祸或者风险。

由此可见,风险与盖然性(能预期的不确定性)有关,也与人为性(难体验的过失责任)有关;在决策层面是不可能事前计测的,但又可以对相关的影响有所预期。

因此,风险属于不可能预先防止、却可以事后归责的范畴,具有侵权行为法上的意义,需要检查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与法律制度的条件设定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即使旨在控制自然灾害或危险的科技手段和行政举措本身,例如拦长江、筑大坝那样的宏伟工程[7],也会带来始料不及的风险,并在不经意间放大或转换了自然灾害或危险的影响,致使风险变得更加防不胜防,甚至会形成某种以风险防风险导致新风险的循环圈。

在这里,由风险评估的差异而诱发的各种纠纷也会层出不穷,并促进围绕案件审判的各种压力集团的活动。

 1风险、决定以及法律责任
 正因为风险具有人为性,所以社会迫切要求进行风险管理,会积极采取及时解决问题或者防患于未然的各种举措。

这些决定必然伴随着手段的选择以及相应决策风险,也必然伴随着作出有风险性的决定的人们与承受风险影响的人们之间的乖离。

尤其是在决策过程不透明、群众参与不充分的场合,进行带有风险性的选择的决定者与决定的被影响者之间很容易产生矛盾――决定者犯错而逍遥,被影响者无辜而遭殃,如此不公的结局当然要让被影响者对决定者抱有强烈的不安、不信以及不满。

这样的抵触情绪又会反过来加大决定者的风险、减少公共选择的正当性,在某些场合还会诱发被影响者的抵制行为乃至群体冲突。

所以我们有必要把风险管理纳入法学研究的范围内,把所谓风险社会[8]的现实化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前提。

 即使某项决定在现在被公认为最佳的或较佳的选择,也不能保证它能在未来世代取得共识,更不能保证它没有弊端和不良影响。

我们无法预防现在密封深藏的核废料在千百年后的放射线污染,也无法断言现在周详设计的匿名捐精管理体制不会造成近亲繁殖的悲剧。

因此,风险管理必然是未来指向的,必须在各种风险的比较权衡中作出政策性的判断。

在这个意义上,风险以及围绕风险的社会沟通就可以理解为对于某种未来可能发生的危害的现在预期[9]。

法律制度虽然是过去指向的,在思维方式上更强调原理而不是政策,但仅就对某种未来可能发生的后果和责任的现在预期这一点而言,与风险管理并不矛盾。

 但是,现阶段的全球化、市场化是鼓励或者迫使人们进行各种有风险性的选择的。

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目前的中国社会不仅是风险广布,而且还具有很强的风险
导向。

这就很容易引起风险管理上的悖论,造成公共决策上的一系列两难困境,并且使得区别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难以划清。

另外,风险社会总是与危机、事故、损害相联系,经常遭遇紧急事态,使得例外反转成日常,从而在不同程度上迫使法制修正既定的路线[10]。

尤其是在重大的风险变成现实的那一瞬间,现行秩序面临严峻挑战,很容易促成政府紧急事态,助长决断主义倾向。

因此,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制度设计不应该,也不可能回避日益凸显的风险问题。

 2法治的基本指标和不可忽视的变数
 无论采取哪一种价值判断,无论对法制和正义的理解有什么样的不同,依法治国的框架都必然具备三项基本因素。

第一、通过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形式合理化方式[11],或者通过尼克拉斯卢曼所说的把认知预期与规范预期结合起来的方式[12],实现社会的稳定性、可计测性以及确实性。

第二、通过明确的规范和程序来限制权力行使,防止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主观任意性。

第三、与远离国家、规避法律的那种逍遥型自治或自由不同,必须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和正式的救济渠道来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

但是,在社会不断风险化的过程中,上述基本因素及其组合都发生了非常微妙的变化。

例如社会日益复杂而流动,稳定性、可计测性以及确实性的要求很难实现,例外或危局的频繁出现给政府要求紧急权提供了大量契机或借口,在相对化的状况下个人自我选择和自我负责的趋势越来越显著,等等。

由此可见,关于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制度设计的确正在受到来自风险社会的各种挑战。

 更具体地说,迄今为止的现代法学体系在追究行为的责任之际必须充分考虑到行为
者的主观意志和客观控制能力,但风险社会出现之后,因果律的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不分青红皂白让所有人都分担损失或者无视各种情有可原的条件而对行为者严格追究后果责任逐步成为司空见惯的处理方法,法律判断的本质已经有所改变。

如果我们同意社会心理学、经济学等的决策理论把风险定义为对不情愿事实引起的不情愿结果的预期的主张,相应地就会同意把现象的盖然性与结果的严重性以及两者的相乘关系作为评估风险的标准,因而也就有必要把社会系统如何应对风险、公共选择怎样进行、决定的正当性根据何在、启动归责机制的因素是什么等问题作为法学研究的焦点。

显而易见,在这里,博采各种社会科学手段、以国家与社会乃至个人的互动关系而不是规范的教义为主要考察对象的法社会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这意味着法律制度的认知性或反思性需要适当加强,规范性需要适当减弱,对法治主义的理念有所修正。

 三探索依法的风险管理之道
 从社会系统的内部结构、语境以及相机处理和功能替代物的可能性等角度来考察风险现象的研究路径,是由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开拓的。

尔后在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13]、尼克拉斯卢曼《风险:一种社会学理论》[14]等的理论体系中进一步伸延、发展。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卢曼的系统化思想。

他把风险概念与决定机制及其正当性密切联系在一起,为探讨风险社会的法治究竟有什么样的变化、应该如何推行依法的风险管理等相关问题群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分析框架。

例如关于不可视的风险不安心的沟通、危险风险剩余风险、决定者被(决定)影响者、风险非知风险转换、规范稀少性风险、时间维度社会维度等的类型化、模型化作业,奠定了风险法制的社会学研究的坚实基础。

 1风险法制的特征――以卢曼理论为线索
 在我看来,关于依法的风险管理的卢曼理论提出的如下三大命题是特别值得重视和深入探讨的。

即:(1)产生某种损害的可能性,对决定者构成风险,对决定的被影响者则构成危险。

因此,未来的认识究竟取决于风险还是危险,会导致社会结合的不同形态。

例如对震惊世界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人们究竟是理解为自己利用新能源的决定或行动的风险,还是理解为旧苏联的政府管理体制的危险,会导致不同的群体反应。

由此可以推论,倘若决策过程缺乏风险意识,很容易造成人们总是把可能的损害归结到危险范畴这样的事态。

也就是说,在社会观念中当风险反过来被转换成一种危险来把握时,社会行动就会发生质变,围绕风险性决定的争议和抵抗也将激化或者突显出来。

这就把风险问题与决策机制以及法律的正当性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了。

 (2)规范可以限制随机性,但却不能限制风险的随机性。

在卢曼看来,规范的本质是在出现违背规范预期的现象之后仍然能继续维持预期,具有对抗事实的效力,因而规范能够限制其他的可能性,减少社会的复杂程度[15]。

但是,风险是因可能性的增加、扩大而引起的,很难通过规范来解决与风险相关的问题,两者的时间组合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无论规范如何缩减复杂现象,剩余风险总是存在的。

无论系统如何加强学习功能,非知部分总是存在的。

因此,规范预期不得不相对化,规范不得不通过自我反省的机制调整法律形式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关系。

正是通过这种反省机制,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执行都有可能带上法社会学或者法政策学的色彩,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裂痕
也会渐次弥合。

换句话说,依法的风险管理要求一种非决定论的态度,在规范秩序中嵌入了概率论以及博弈论的契机。

 (3)当今抵抗运动的本质是拒绝为充满风险的他人的决定或行为而牺牲,反对不负责任的、危险的判断方式。

根据卢曼在《风险:一种社会学理论》中的分析,从历史发展阶段论和类型学的角度来看,风险与法制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态,即欧洲现代早期出现的以抵抗权为轴心的规范冲突,在十九世纪因分配不公而引起的政治经济冲突(主要表现为劳工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以及所谓新的风险――以决定者与决定的被影响者的分裂或对抗为特征的各种决定(也包括为回避风险而进行的各种决定)的风险[16]。

 其三、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我国现阶段律所总的财务现状来看,管理仍然相当粗糙和落后,突出表现在许多律所的财务管理还仅仅停留在简单的记帐和统计上。

随着政府部门特别是税收部门监管的日趋严格,律所的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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