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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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保行政执法责任
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7.04.04
•【字号】渝环发[2007]24号
•【施行日期】2007.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
办法的通知
(渝环发〔2007〕24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高新区分局:
《重庆市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重庆市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环保行政执法水平,保证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得以贯彻执行,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以下简称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及监督管理。
其他环保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及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权责明晰、效率优先、奖惩分明原则,通过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将环保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四条市环保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班子其他领导为成员。
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会同组织人事处、环境监察总队、市监察局派驻市环保局监察室(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执法机构参照市环保局的组织形式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管理机构。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分解执法责任,明确执法权限,加强执法监督,总结推广执法经验,研究解决执法中的实际问题,组织对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的考核与表彰。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及行为规范
第六条执法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其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达到环保要求;
(二)监督排污单位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完成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
(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或依法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治理,并监督其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四)审批排污单位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报告,监督排污单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五)依法核定、征收排污费,监督排污单位执行排污收费制度;
(六)监督辐射工作单位依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加强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与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七)监督危险废物经营机构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监督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执行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物处置安全;
(八)监督排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报告、通报制度,并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环境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九)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十)行使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他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执法机构应当对其职责进行分解,明确领导岗位、内设机构和各执法岗位的责任及权限。
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该机构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工作负总责。
各执法机构的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解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条环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或佩带执法标志,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执法事项。
涉及收费的,还应出示有关收费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的以下事项予以公开:
(一)执法依据;
(二)执法责任划分;
(三)行政许可及程序、行政收费标准及程序、环境污染纠纷受理及调解程序;
(四)行政许可、收费及违法行为查处结果;
(五)执法机构公开电话及监督举报电话;
(六)其他应向社会公开的执法信息。
第十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
未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申请领取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
第三章执法责任考核
第十条市环保局按年度对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量化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考核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查由执法机构在每年11月底前进行。
自查情况在年度工作总结材料中反映,并填报《环保行政执法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二)。
抽查由执法监督机构随机进行,主要通过个案剖析核实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实行百分制。
评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80分至95分的为合格,95分以上的为先进。
第十三条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考核量化标准设置台帐,建立相应档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即为当年行政执法不合格:
(一)有本办法规定的从重追究的执法过错之一的;
(二)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置台帐和建立档案的;
(三)未完成当年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对重点排污单位、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的;
(五)因监管失职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不力的;
(六)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拖延查处或不依法处理的。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纳入环保系统工作目标考核,在全市环保系统通报并抄送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市环保局采取以下措施对各执法机构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实施专项检查并查阅有关档案;
(二)行政复议;
(三)问卷调查或走访管理相对人;
(四)执法监督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中有违反法定职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等过错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执法过错责任人:
(一)由于具体经办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等,导致审核、批准失误而出现执法过错的,该经办人为执法过错责任人。
(二)因审核人、批准人的故意或过失,改变经办人的意见导致执法过错的,审核人、批准人为执法过错责任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失误或不当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执法过错的,审核人、批准人为执法过错责任人。
(三)执法过错中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失误或不当的,均为执法过错责任人。
其中,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追加错误意见,批准人同意审核人追加的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审核人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审核人同意经办人意见,批准人、审核人负次要责任。
(四)有证据证明执法过错属当事人出具伪证,或者属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无需承担责任;
(五)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出现执法过错的,主持人负主要责任,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按在执法过错行为中的过错大小,追究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的责任。
提起复议的案件因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一经发现执法过错,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纠正:
(一)越权行政的,责令停止越权行为并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令纠正或撤消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
(四)执法不当的,责令纠正或变更。
纠正执法过错,应从发现之日起15日内作出《环保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经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达被监督单位和抄送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由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由纪检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执法过错轻微或者主动纠正并挽回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伪造、藏匿、销毁执法过错证据或者隐瞒执法过错事实的;
(二)执法过错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相联系的;
(三)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拒不纠正执法过错的;
(五)对检举揭发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量化标准
2.行政执法责任考核情况一览表
附件1.
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量化标准
一、组织领导(4分)
(一)建立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①要求:正式发文并抄送市环保局。
②分值:2分(未正式发文不记分,只发文未抄送记1分)。
(二)有具体负责执法管理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①要求:正式发文并抄送市环保局。
②分值:2分(未正式发文不记分,只发文未抄送记1分)。
二、日常管理(10分)
(一)分解执法责任
①要求:分解后正式发文并抄送市环保局。
②分值:6分(按规定分解执法责任记4分,未分解不记分,分解不符合要求适当扣分;正式发文并抄送市环保局记2分,只发文未抄送记1分)。
(二)培训执法人员
①要求:按规定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上岗前培训、新法规培训、执法专业培训,且考试(考核)合格率为100%。
②分值:2分(按百分比记分)。
(三)领取执法证件
①要求:领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核发的执法证为100%。
②分值:2分(按百分比记分)。
三、履行执法责任(86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考核要求:以现有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经同级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工业园区、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为基数(不重复统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和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正确率为100%。
2.分值:10分(执行率达100%记4分,低于100%按百分比记分;审批正确率达100%记6分,违法审批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
1.考核要求:以当年开工建设和竣工的项目为基数,试生产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率为100%,审批或验收正确率为100%。
2.分值:10分(试生产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率达100%记4分,低于100%按百分比记分;审批和验收正确率达100%记6分,违法审批或验收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三)排污许可
1.考核要求:以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三江干流及高速公路沿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不重复统计)和其他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为基数,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且许可证核发正确率为100%。
2.分值:10分(考核基数内的排污单位纳入许可证管理达100%记4分,低于100%按百分比记分;许可证核发正确率达100%记6分,违法核发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四)限期治理管理
1.考核要求:以辖区内超标超量的重点排污单位为基数,报请同级政府作出
责令限期治理决定或由本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治理决定,并在期满对完成治理的予以验收,或对未完成治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2.分值:10分(考核基数内的排污单位纳入限期治理管理达100%记4分,低于100%按百分比记分;期满未验收或未依法处理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
1.考核要求:以辖区内建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为基数,依法实施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审批;实施对重点排污单位每月一次、一般排污单位每季度一次的现场检查。
2.分值:8分(符合要求每项记4分,违法审批或不按规定监督检查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六)排污费的核定征收
1.考核要求:以辖区内的排污单位为基数,核定、征收排污费符合规定程序和标准。
2.分值:8分(符合要求记8分,违法征收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
1.考核要求:以辖区内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基数,按其权限实施有关审批及现场检查。
2.分值:4分(实施审批与现场检查各2分,违法审批或不按规定监督检查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八)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
1.考核要求:以辖区内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有管辖权的辐射工作单位为基数,按其权限实施有关审批、备案及现场检查。
2.分值:4分(实施审批与现场检查各2分,违法审批或不按规定监督检查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九)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与管理
1.考核要求:一是制定并完善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二是监督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和其他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单位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按预案及时处置,无拒报、瞒报、谎报行为。
③分值:6分(符合要求1,记1分;符合要求2,记2分;符合要求3,记3分。
不按规定实施监督、不按预案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不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十)查处环境违法案件
1.考核要求:以本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和检查发现的案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媒体曝光的案件为基数,查处率为100%、案件正确率为100%(即无行政复议撤消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2.分值:10分(查处率、案件正确率为100%各记5分。
不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或行政复议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一例扣10%,累计三例扣该项目全部分值)。
(十一)其他环境监督管理
1.考核要求:无失职渎职行为。
2.分值:5分。
附件2.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