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新零售企业如何突破发展——_以苏宁易购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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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厂生产过程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食品生产活动,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
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过程追溯:确保食品从原料采购到销售每个环节的信息可追溯;
(二)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岗位在可追溯体系中的职责;
(三)信息真实:确保追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可追溯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食品厂可追溯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可追溯性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改进。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可追溯性管理制度,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可追溯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可追溯性管理系统;
(三)监督各部门、岗位落实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四)收集、整理、分析追溯信息;
(五)对可追溯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各部门、岗位职责:
(一)采购部门:负责原料采购的追溯信息记录,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二)生产部门:负责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追溯信息记录,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
(三)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及成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包装部门:负责包装过程中的追溯信息记录,确保包装信息可追溯;
(五)仓储部门:负责储存过程中的追溯信息记录,确保储存条件可追溯;
(六)销售部门:负责销售过程中的追溯信息记录,确保销售信息可追溯;
(七)其他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各部门落实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第三章可追溯性管理系统
第七条本厂建立食品可追溯性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料采购追溯:建立原料采购档案,记录原料供应商、品种、批次、数量、价格、采购日期等信息,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二)生产加工追溯:建立生产加工档案,记录生产日期、班次、生产线、操作人员、原料用量、工艺参数、设备运行状态等信息,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

(三)质量检验追溯:建立质量检验档案,记录检验日期、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检验人员等信息,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包装追溯:建立包装档案,记录包装日期、包装规格、包装材料、包装人员等信息,确保包装信息可追溯。

(五)储存追溯:建立储存档案,记录储存日期、储存条件、储存人员等信息,确保储存条件可追溯。

(六)运输追溯:建立运输档案,记录运输日期、运输方式、运输人员、运输车辆等信息,确保运输信息可追溯。

(七)销售追溯:建立销售档案,记录销售日期、销售渠道、销售人员、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信息,确保销售信息可追溯。

第八条可追溯性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信息录入:各部门、岗位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录入追溯信息;
(二)信息查询:相关人员可随时查询追溯信息,了解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
(三)信息统计:系统自动统计追溯信息,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四)信息分析:对追溯信息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追溯信息管理
第九条追溯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条追溯信息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
(二)生产日期、批号;
(三)原料来源、生产过程、质量检验、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四)相关责任人、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追溯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食品厂可追溯性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岗位的可追溯性管理情况
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各部门、岗位应定期对可追溯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对在可追溯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岗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可追溯性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食品厂可追溯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确保食品厂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

各部门、岗位应认真执行本制度,共同为食品安全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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