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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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第一节施工合同管理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都会遇到很多不可预见因素,从而出现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甚至引起合同纠纷。

因此合同管理的监控实际上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实行合同跟踪管理,主要合同纠纷监控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合同跟踪管理的工作程序及工作制度。

通过建立工地例会和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计量支付等合同管理程序,保证合同顺利执行,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机率。

2、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通过日常巡视和工地例会,将实际情况和合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及其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使合同管理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针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业主,并进行协调,通过月报,定期将当月合同执行情况及风险分析和预控措施上报业主。

3、工程变更的管理
(1)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①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②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③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A、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B、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C、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④总监理工程师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实施指南》规定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①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②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序;
③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5、合同争议的调解
(1)应进行以下工作:
①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②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2)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合同的解除
(1)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二、合同管理的措施
1、明确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
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

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因此,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1.2、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双方均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1.3、合同是处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同时也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2、合同管理的预控措施
2.1、合同订产前,采取市场预测、调查分析等方法,提前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作好签订合同前充分准备。

2.2、合同订立中,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签定各类合同,审核有无含混字句及分工不明、责任界线不清的条款,并根据对容易出现问题和纠纷及可能引发索赔的地方,明确提出相应条款,避免因合同缺陷导致日后被动。

2.3、对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各合同进行履约分析和风险分析,预测各份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纠纷,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2.4、提醒或协助建设单位履行合同,按合同时限规定按期交付施工场地,按时提供图纸,地勘报告等;及时对材料、设备进行验收、清点;参加隐蔽验收;协助业主对施工方提出事项按合同时限要求及时予以答复处理,如期做好工程款支付等,避免
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索赔发生。

3、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措施
3.1、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也是质量安全的有力措施。

3.2、在施工中出现了质量、安全隐患或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等情况,要求工程暂停施工。

4、合同履行中工程变更管理措施
4.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减少不必要的变更,尽量控制有可能引起较大经济、工期索赔的变更。

4.2、发生工程变更时,将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增减一并报监理审核,监理根据实际和相关图纸资料,按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审查,审核意见征求设计院意见并与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协商后签认。

第二节企业合同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
责”和“谁主管,谁负责”。

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2、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

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3、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4、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管理规划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5、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6、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7、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
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部门负责,或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
3、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4、参与标书评审和合同评审;
5、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6、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8、负责公司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2、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

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
3、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
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1、申购部门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需要进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维修、改造、新建、扩建工程建设的需求报告;
2、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对购进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验收部门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办理入库手续;
4、配合综合管理部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
第九条: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合同订立的程序
1、顾客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资信审查→接受要约邀请→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2、我方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对方资信情况审核→要约邀请→要约信息反馈→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3、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
市场调查→标书制作、发放→接收投标→评审→定标→订立合同→审查→批准→签章。

4、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计划准备→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资信审查→技术或商务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审查→批准→签章。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2、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8、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9、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2、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3、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4、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5、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
业务最相关的部门或该项业务最相关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
1、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
2、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4、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5、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6、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2、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3、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4、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5、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条款是否有冲突;
4、条款是否有歧义;
5、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6、条款是否完备。

综合管理部对合同严密性可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六条:提交综合管理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过财务部门审查;
2、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
3、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
4、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期限为在收到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紧急的,因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

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批准时,必须将法律意见书做为附件一并报送,根据批准人的要求对采纳部分和不采纳部分进行说明,经办部门合同存档时也应将法律意见书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同一内容合同一般审查一次,由经办部门对采纳部分进行修改,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报送审查的,最多进行两次,审查人对合同文本和审查意见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及董事长的委托,全权处理公司的各类业务,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其他人员对外订立合同,应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三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市政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预算人员审核总造价后,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2、销售合同:
公司销售合同,必须注明单价、供货数量、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回款方式等,由公司总经理授权主管销售副总经理签订有关合同。

如遇索赔、善后处理等有关事宜,必须经合同主管部门和其它合同监督部门讨论后报班子会通过。

3、采购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资、设备及其配件的采购经物资部负责招投标后,再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4、其它各类合同批准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各类合同,经合同业务部门拟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有必要时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签订有关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所属法人单位以其公司名义订立外协工程合同,应严格按公司“外协工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订立。

第二十五条: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其他各种公章签订合同对本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认。

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及单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各签约单位、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

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应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送管理规划部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单位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主管部门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管理规划部门审查出具意见后,报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

经办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合同执行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生合同纠纷时签约单位应在24小时内到合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以及应对办法;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原则上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涉及公司内多个单位的,或签约单位处理不了的,报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并考虑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四十一条: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经济纠纷前,有关签约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4、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统一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四条: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订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各职能部门保管。

第四十五条:以公司名义鉴订的一切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
保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标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保管。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员,属于职务代理的按本办法授权权限执行,属于总经理特别授权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由总经理在办公会上授权委托,记录人需将内容写入记录。

不经授权的人员一律无权对外订立合同。

第四十七条:各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

第五十条: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公司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条:合同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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