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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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11.10
•【文号】民函〔2017〕252号
•【施行日期】2017.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关于确定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
试点地区的通知
民函〔2017〕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230号),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28个市(区)为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予以公布。
附件: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财政部
2017年11月10日
附件
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1.北京市:西城区
2.天津市:南开区
3.辽宁省:大连市、盘锦市
4.上海市:长宁区、金山区
5.江苏省:徐州市、南通市
6.浙江省:温州市、绍兴市
7.安徽省:合肥市、安庆市
8.福建省:福州市、龙岩市
9.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
10.山东省:烟台市、济宁市
11.河南省:郑州市、许昌市
12.湖南省:株洲市、常德市
13.海南省:海口市
14.重庆市:九龙坡区
15.四川省:攀枝花市、遂宁市
16.青海省:西宁市
17.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