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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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3.07.12
•【字号】京科管[1993]310号
•【施行日期】1993.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
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规定
(京科管[1993]310号1993年7月12日)根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22号《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993年7月1日起科技企业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同时规定该文所指的科技企业,“是指经各级科委认定的科技开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自科技体制改革以来,我市涌现出大量的科技企业,据不完全统计,本市已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六千家。

其中有的已经市、区(县)科委批准或认定,并核发了由市科委统一印制的科技企业证书,有的既没有经市、区(县)科委批准,又没有被市、区(县)科委认定。

为了使本市各类科技企业迅速取得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资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经市科委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企业,请持市科委的批准文件及工商执照,在今年9月30日前到市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办理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凡未经市科委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企业,也请在今年9月30日前到市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进行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2.凡经区(县)科委批准成立的集体、个体、私营、个人合伙等各类科技企业,请持区(县)科委的批准文件及工商执照,在今年10月31日前到各区(县)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办理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凡未经区(县)科委批准成立的上述企业,也请在今年10月31日前到各区(县)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进行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3.新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企业,应及时持工商执照到市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办理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新批准成立的集体、个体、私营、个人合伙等各类科技企业,应及时持工商执照到所在区(县)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进行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及区外的新技术企业,仍按原审批、认定办法执行。

4.市、区(县)科技企业办公室对所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科技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凡不具备科技企业条件的第一年予以警告,第二年吊销科技企业证书。

凡被吊销科技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再按科技企业对待。

5.凡未经市、区(县)科委批准成立或认定、未领到科技企业证书或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被吊销科技企业证书和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附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
科技企业和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暂行办法
一、为了促进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23号、京政发[1988]88号和国家科委(87)国科发综字0810号、市科委和工商局(88)京科管字第135号文件精神,结合财政部(93)财会字第22号、国家科
委、国家体改委(93)国科发改字3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
服务的独立机构(以下简科科技企业)。

三、认定、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
2.企业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4.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连续三年不低于20%;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试产品销售收入
以及新产品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部分;
5.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注册资金、场所、设施等符合原登记要
求;
6.企业有明确的章程、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按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
各种报表、交纳规定的费用。

四、北京市全民所有制科技企业由市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集体、个体、私营、个人合伙等性质的科技企业由区(县)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五、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原核发
科技企业证书的单位审核,并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市、区(县)科技企业办公室每年按本办法,对科技企业年检,几不具备科技企业条件的企业第一年予以警告,第二年吊销科技企业证书。

凡被吊销科技企
业证书的企业不再按科技企业对待。

七、申请认定、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企业需要交以下材料;
1.认真填写由北京市科委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科技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
2.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本企业近三年资金平衡损益表。

八、《科技企业证书》由市科委统一印制,为正本一张(八开),副本一张(十
六开)。

领取证书时需交纳审核工本费50元。

九、新成立注册登记的科技企业先发批准书,一年后,按照认定条件,核发
科技企业证书。

十、科技企业如名不副实、有严重违法乱纪和偷税、漏税行为且屡教不改者,取消其科技企业资格,收回科技企业证书,并通知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

十一、年检、证书管理及处罚:
1.科技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到市、区(县)科技企业办公室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2.对年检合格的科技企业,在科技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3.科技企业证书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应与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
业执照平行悬挂;
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扣发证书,直至吊销科技
企业证书:
(1)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科技企业证书者;
(2)不按规定时间填报各种有关报表、限期补报而逾期不补者。

十二、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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