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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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人
法人的产生
第一节法人概述
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的组织
•独立的财产
•独立的责任
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债务清偿案
•当事人:万海昌、邢智宾、齐明礼、蔡锦肃、某电脑公司
•案情一:
•2002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4年1月,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因管理不严发生严重失窃事迹。

公司财产损失巨大,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因此宣告破产。

•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宣告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某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清偿欠款。

万海昌和邢智宾提出他们所开办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上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向法院起诉。

问题:
•1、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各自的主体是谁?
•2、每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有何不同?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拟制说--为法人制度的确立起到积极作用
•二、法人否认说
•三、法人实在说--为本世纪以来的民商立法所采纳
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

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三、我国法律对于法人的分类
三、我国法律对于法人的分类
•3、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单位。

•4、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依法经登记而成立的,以实现其成员的共同愿望的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区分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意义•1、性质不同:营利和非营利
•2、财产或经费的来源不同:投资、营利或拨款、自筹
•3、设立的程序不同:
登记、或依法或行政命令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区分的意义:1、诉讼方式的不同
• 2、损害赔偿的依据不同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区分的意义:
•1、成立的基础不同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3、设立行为不同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5、设立目的不同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区分的意义:
•1、目的不同
•2、设立的准则不同
•3、设立程序不同
•4、法律形式的不同
•5、行为能力的不同
•(四)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即始于法人成立,消灭于法人终止。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一致性。

•(三)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法律特征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规定而设立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构成
•法人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

法人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的职能表现在:在法人内部具有领导管理权;对外享有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权限内直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代表权。

•(一)概念---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二)法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
•《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经营活动说
•《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
民事责任。

二、法人名义说
•《民通意见》第55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6条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
三、执行职务说
•《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因职务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
法人成立与法人设立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
•(2)两者的要件不同
•(3)两者的效力不同
2、法人设立的原则
•3、法人设立
的方式:
•(1)命令设立(2)发起设立
•(3)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
•4、法人设立的要件
•(1)设立人或发起人
•(2)设立基础
•(3)设立行为本身合法
二、法人的终止
(二)法人的清算
四、法人的登记
•(一)法人设立登记
•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机关: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社会团体法人的登记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民政部门
四、法人的登记
•(二)法人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公告。

•(三)法人的注销登记
•(四)法人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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