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重点总结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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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纲要
一、婚姻:
婚姻是男女两方以确定夫妇关系为目的,以夫妇的权益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联合家庭: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益、互负法律义务的家属集体。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
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
群婚制的初级形式,是拥有血缘关系的平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公司,清除了不一样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
群婚制的高级形式,还是一种平辈男女之间的公司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清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先清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以后又逐渐清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
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在这一男一女在一准期间内离开群婚相对稳固地独自生活。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
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妇,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期间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
婚姻关系——夫妇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订婚属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之外的近家属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性质:
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订婚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富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拥有特订婚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富关系不可以离开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赖、附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随相应的人身关系停止而停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婚姻家庭法在合用上拥有极大的xx
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拥有鲜亮的xx 性
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迫性规定
婚姻家庭法的基来源则
1、婚姻自由原则:
首要原则,包含成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给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益,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行的严禁性规定:
⑴ 严禁承办、买卖婚姻和其余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⑵ 严禁借婚姻讨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严禁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别人再行成婚的行为。

重婚包含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

严禁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外异性,不以夫妇名义,连续、稳固地共同居住。

3、男女同等原则
4、保护妇女、少儿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家属:
家属是指人们鉴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益义务的家属。

现代婚姻家庭法中家属的分类:
以家属关系的发生原由于依照,可将家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1、配偶:
即夫妇,是男女两方因成婚而形成的家属关系。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家属。

自然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家属。

拟制血亲是指互相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该拥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拥有同样的权益义务的家属。

(养父亲母亲与养儿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亲母亲与继儿女)
3、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家属关系,但配偶自己除外。


亲的配偶——以己身为本位,己身的血亲的配偶均为姻亲;
配偶的血亲——以己身为本位,己身配偶的血亲均为姻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两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在法律上不规定其权益和义务。

家属关系的发生和停止:
1、配偶关系:
发生——获得成婚证;停止:
配偶一方死亡或两方离婚。

2、血亲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独一原由是出生;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停止。

拟制血亲关系:
⑴ 养父亲母亲与养儿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建立而发生,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余近家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因一方死亡或收养排除停止这类拟制血亲关系;⑵继父亲母亲与继儿女之间拟制血亲的发生,须同时具备:
一是继儿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成婚;二是继父亲母亲与继儿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3、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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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系的分类:
亲系是指家属间的联系系统,这类联系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和婚姻基础。

1、直系亲和旁系亲
⑴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拥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包含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拥有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即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血亲。

⑵ 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与直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直系血亲所形成的家属关系;旁系姻亲是指己身与旁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旁系血亲所形成的家属关系。

2、父系亲与母系亲
3、男系亲与女系亲
4、尊长亲、平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的计算方法:
亲等即家属的等级,是计算家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1.直系血亲的计算:
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

2.旁系血亲的计算:
第一找出近来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近来同源直系血亲,记来世代数;再从近来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
血亲,记来世代数。

假如两边的世代数同样,则用一边的世代数为定代数;假如两边的世代数不一样,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为定代数。

三、婚姻的建立:
成婚,是男女两方确定夫妇关系的法律行为。

成婚的特点:
1、成婚行为的主体一定是男女两方当事人,同性不可以建立婚姻。

2、成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推行为,当事人一定依法进行成婚登记。

3、成婚行为的效劳是确定夫妇关系。

婚姻建立的条件:
实质要件:
1、必备要件(踊跃):
⑴ 须有成婚合意;——成婚合意是指当事人两方对于确定夫妇关系的意思表示完整一致。

成婚合意是成婚的首要条件。

⑵ 须达到法订婚龄;——法订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成婚年纪,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⑶ 切合一夫一妻制
2、严禁条件(悲观):
⑴ 严禁成婚的家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
《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成婚姻关系的限制,也合用于拟制直系血亲之间。

三代之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亲母亲、外祖父亲母亲的没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对于此规定,无血缘同源之人的法律拟制的三代之内旁系血亲间如养兄妹,不属于严禁成婚的家属。

⑵ 严禁成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该成婚的疾病的人,严禁成
婚形式要件:
成婚登记(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
事实婚姻的组成与判断:
事实婚姻: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成婚登记,但切合成婚实质条件,而且以夫妇名义同住所形成的男女两性联合。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
1、切合婚姻的实质条件;
2、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
3、以夫妇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4、拥有公示性,获取民众认同。

无效婚姻的种类:
无效婚姻是因短缺婚姻建立的法定条件而不拥有法律效劳的婚姻。

1、重婚的;
2、有严禁成婚的家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该成婚的疾病,婚后还没有治愈的;
4、未到法订婚龄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别人再行成婚的行为,包含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无效婚姻案件应以裁决的形式了案,而不该以调停的形式了案。

可撤除婚姻:
指不具备某些法定条件,享有恳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撤除的婚姻。

婚姻可撤除的原由:
当事人受威迫
无效婚姻与可撤除婚姻的差别:
1、恳求权人不一样:
恳求宣布婚姻无效的主体,为该婚姻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撤除婚姻的撤除恳求权专属于受威迫的一方当事人自己。

2、短缺的法律要件不一样:
3、申请宣布的时效不一样:
对于无效婚姻:
未达法订婚龄的,应在达到法订婚龄前;重婚的,应在前婚配偶死亡或两方离婚前;禁婚亲的恳求权履行不受时限制;生病的在全愈前。

对于可撤除婚姻:
撤除婚姻恳求权履行的法按限期为一年,自成婚登记之日起算。

在恳求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上述限期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4、介入方式不一样:
对于无效婚姻,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布婚姻无效;对于可撤除婚姻,受威迫成婚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除该婚姻。

婚姻无效或撤除后的法律结果:
1、对当事人的结果:
经宣布无效或被撤除的婚姻自始无效。

人身关系方面:
⑴ 无效婚姻和被撤除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的生育主体,两方若有儿女,属于非婚生儿女。

⑵ 无效婚姻和被撤除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的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

⑶ 在监护、代理、收养、诉讼等问题上,不合用以夫妇身份为基础的法律关系的各样规定。

财富关系方面:
⑴ 无效婚姻和被撤除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按共同共有办理,但有凭证证明为当事人一方全部的除外。

⑵ 无效婚姻和被撤除婚姻的当事人就同居期间财富完成的夫妇商定财富制协议无效。

⑶ 重婚致使婚姻无效的财富办理,不得伤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富权益。

⑷ 无效婚姻、可撤除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拥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和受扶养的权益。

⑸ 无效婚姻、可撤除婚姻的当事人,不得以配偶身份互为第一次序的法定继承人。

⑹ 当事人一方在遗言中以另一方为受遗赠人的,遗言的效劳不受两方关系违纪性的影响。

2、对儿女的结果:
在无效婚姻或可撤除婚姻中出生的儿女,与父亲母亲的关系不受父亲母亲婚姻无效或被撤除的影响。

排除婚约的法律结果:
婚约是男女两方以未来成婚为目的而作的预先商定。

婚约排除:
婚约对当事人没有人身拘束力。

婚约当事人两方没有夫妇共同财富,以订亲为目的所为之赠予,如彩礼等,是附条件的赠予,赠与人可要求返还。

四、婚姻停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必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停止的原由:
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包含自然死亡和宣布死亡);离婚。

死亡宣布被人民法院撤除,假如其配偶还没有再婚的,夫妇关系从撤除死亡宣布之日起自行恢复;假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许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妇关系自行恢复。

离婚:
离婚是在夫妇两方生计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排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协议离婚:
指夫妇两方自发并对儿女和财富问题完成协议,经过相关机关认同排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
指对于夫妇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恳求,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必定或否定裁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离婚的特点:
1、离婚的主体只好是拥有合法夫妇身份关系的男女
2、离婚两方法律地位同等
3、离婚只好在夫妇两方生计期间办理
4、离婚的前提是男女两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5、离婚一定切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必经的程序
6、离婚的结果是致使婚姻关系的排除,并惹起夫妇财富关系、儿女抚养关系、对欠债务清账等一系列法律结果。

协议离婚的组成要件:
1、两方是合法配偶身份(事实婚姻不合用)
2、两方完成离婚合意
3、两方一定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
4、两方一定对离婚后儿女抚养、财富、债务等问题完成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
5、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的两个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要过失的除外。

——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服役、拥有军籍的人员;两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合用此规定;现役军人自己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2、女方在怀胎期间、临盆后一年内或中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恳求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需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的法律结果:
1、夫妇之间的权益义务除去,互相扶养义务停止,夫妇继承权丧失,再婚自由恢复,姻亲关系消灭。

2、共同财富切割
3、父亲母亲与儿女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除去
4、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条件:
一方生活困难一定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受帮助一方确有困难;供给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5、离婚时的经济赔偿:
条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富推行分别财富制;夫妇一方因抚养儿女、照顾老
人、辅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许多义务。

经济赔偿恳求权履行时间为“离婚时”。

6、离婚伤害赔偿:
诉讼主体一定为无过失方,行为人须有过失,诉讼时间是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

夫妇共同财富:
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富,归夫妇共同全部:
(一)薪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利润;
(三)知识产权的利润;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余应该归共同全部的财富。

个人财富: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妇一方的财富:
(一)一方的婚前财富;
(二)一方因身体遇到伤害获取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余应该归一方的财富。

共同债务:
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姻共同生活或为执行抚养、奉养和扶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1、夫妇为平时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妇为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所负的债务;
3、夫妇一方为生产、经营、投资等并经另一方赞同或虽未经对方赞同但利润用于夫妇共同生活所欠债务;
4、夫妇为抚养儿女、奉养老人、执行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夫妇一方或两方为了治疗疾病所欠债务
个人债务:
夫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妇共同生活没关的债务。

1、婚前购买财富所欠债务及其余婚前个人债务;
2、婚后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私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欠债务;
4、虽发生于夫妇共同生活中但两方商定个人负担的债务;
5、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销所欠债务
6、夫妇在分居期间所欠债务。

对于离婚伤害赔偿制度:
离婚伤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纪伤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碎离婚时,过失配偶对无过失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伤害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有以下情况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恳求伤害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实行家庭暴力的;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

条件:
1、离婚的发生;
2、行为人须有过失;
3、恳求权人一定无过失;
4、要有伤害事实;
5、过失行为与离婚结果的发生有必定的因果关系。

离婚后对儿女的抚养、教育:
五、亲子关系:
父亲母亲儿女关系。

亲权:
亲权是父亲母亲对未成年儿女在人身和财富上的权益。

亲权的特点:
亲权是鉴于父亲母亲关系而发生;亲权是针对未成年儿女的。

婚生儿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儿女。

婚生儿女的推定:
指对儿女婚生身份或许丈夫为儿女生父的一种法律上的推定。

——有婚姻关系的夫妇两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受胎所生儿女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在婚姻关系停止后所生儿女,推定夫为父。

婚生儿女的否定:
是对婚生儿女推定的限制,是指相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否定推定的婚生
儿女为自己亲生儿女的一项制度。

非婚生儿女:
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儿女。

——未婚男女所生儿女;已婚男女与
第三人所生儿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除婚姻当事人所生儿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儿女。

非婚生儿女的准正:
指非婚生儿女因生父亲母亲成婚而获得婚生儿女资格的制度。

非婚生儿女的认领:
指非婚生儿女的生父认可非婚生儿女是自己的儿女。

1、自发认领:
指生父认可非婚生儿女是自己所生而且自发担当抚养责任,无需别人或法
律的强迫。

2、强迫认领:
指非婚生儿女对于应认领而不为认领之生父,向法院恳求确定生父子关系存在的行为。

继父亲母亲与继儿女的关系种类:
1、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亲母亲与继儿女——名份型属于姻亲关系,无权益义务,婚姻关系停止即排除。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亲母亲与继儿女——抚养型属于拟制血亲,继儿女有两重权益义务(与生父亲母亲、与继父或继母)
3、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亲母亲与继儿女——收养型转变为养父亲母亲儿女关系,单重权益义务(与生父亲母亲的权益义务消逝)
六、收养: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别人的儿女作为自己的儿女,进而使没有父亲母亲儿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亲母亲儿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法律特点:
1、收养是生父亲母亲与生儿女之间权益义务借以停止的法律事实。

2、收养只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是一种能够排除的法律行为。

收养建立的法定条件:
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以下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
⑴ 丧失父亲母亲的孤儿;⑵ 查找不到生父亲母亲的育婴和少儿;⑶生父亲母亲有特别困难无力抚养的儿女。

2、送养人的条件:
⑴ 孤儿的监护人;⑵社会福利机构;⑶有特别困难无力抚养儿女的生父亲母亲(须两方共同送养)
3、收养人的条件(应该同时具备):
⑴ 无儿女;⑵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该该收养儿女的疾病;⑷年满 30 周岁。

(特别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纪应该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儿女,须夫妇共同收养。


4、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⑴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两方自发;有配偶者送养或收养儿女,须夫妻共同送养或共同收养。

⑵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赞同。

5、对于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
形式要件:
建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
充。

收养的效劳:
1、收养的拟制效劳:
指收养依法创建新的家属关系以及权益义务的效劳。

⑴ 养父亲母亲与养儿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亲母亲儿女关系:
养儿女的姓氏问题;养父亲母亲对养儿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成年养儿女对养父亲母亲的奉养义务;互相依存的继承权。

⑵ 养儿女与养父亲母亲的近家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2、收养的解消效劳:
指收养依法停止原有的家属关系及其权益义务的效劳。

⑴ 养儿女与生父亲母亲间的权益义务关系除去;⑵养儿女与生父亲母亲之外的其余近家属的权益义务关系除去。

七、继承:
继承是指因人的死亡而由与其有一订婚属关系的生计人归纳继承其财富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法律特点:
1、发生原由拥有法定性——死亡(自然死亡与宣布死亡)
2、主体范围的限制性——法律规定的近家属
3、客体范围的限制性——公民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富
4、权益的更改性——财富更改
继承权:
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许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下的合法有效遗言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特点:
1、继承权在性质上属于财富权;
2、继承权的主体只好是自然人;
3、继承权发生的依照是法律规定或遗言指定;
4、继承权发生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而且留有遗产。

继承权的放弃:
指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权益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的有效要件:
1、继承权的放弃不得附条件和限期;
2、继承权的放弃不得伤害法定义务;
3、继承人不得放弃部分继承;
4、继承权放弃的时间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办理前;
5、继承权的放弃一定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丧失:
指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其余继承人有重要违纪或不道品德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资格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状况:
1、成心杀戮被继承人的;
2、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余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许凌虐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假造、窜改或许销毁遗言,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丧失的种类:
1、绝对丧失:
成心杀戮被继承人的;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余继承人的;假造、窜改或许销毁遗言,情节严重的。

2、相对丧失:
因凌虐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许遗弃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遗产: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富。

xx:
指依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次序、继承份额等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xx:
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儿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儿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xx的法律特点:
1、代位继承只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言继承中无代位继承的合用;
2、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儿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被代位的继承人只好是被继承人的儿女;
4、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儿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5、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是被代位继承人应该继承的份额;
6、被代位人一定没有丧失继承权。

转继承:
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切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1、被转继承人一定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2、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切割前死亡;
3、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4、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xx 人。

转继承与 xx 的差别:
1、性质不一样:
转继承是两个本位继承的连续;代位继承与本位继承相对,拥有替补的性质。

2、发生条件不一样: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切割以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而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

3、主体不一样:
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合用范围不一样:
转继承不单合用于法定继承,也合用于遗言继承。

遗言继承:
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言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言:
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赞同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遗产或其余事物作出的安排,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劳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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