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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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肃 省卫 生 和 计划 生 育委 员 会 甘 肃 省 现 制 现 售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管 理强 甘 肃 省 现 制现 售饮 用水 的卫 生监 督 管理 ,保 障 现 制现 售 饮 用水 的 卫 生 安 全 ,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传 染 病 防治 法》 《生 活 饮 用水 卫 生 监 督 管理 办 法 》及 有 关规 定 ,并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
管 理 措 施 的 合 作 协 议 。 投 人 品使 用 记 录 为 近 1年 内投 人 品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记 录 复 印件 。 重 点 审 核 投 入 品 的 名 称 、来 源 、 用 法 、 用量 和
使 用 、 停 用 日期 。 第 二 十 条 : 《产地 环 境 调 查 报 告 》 按 照 《无 公 害 食 品 产地 环 境 质 量 调 查 规 范 》 要 求 编 写 。重 点 明确 产 地 生 态
环 境 是 否 良 好 ,远 离 污 染 源 ;生 产 、 加 工 区及 设 施 的卫 生 状 况 ;明 确 免 测 理 由及 补测 项 目 。 第 二十 一 条 : 《无 公 害 农 产品 认 定 现 场 检 查 报 告 》 应 使 用统 一 制 式 表 格 ,按 “填 写说 明 ” 要 求 逐项 填 写 ,并 经
第 = 十 三 条 :认 定 审 核 结 论 包 括 通 过 、 需要 补 充材 料 、需 要 现 场 复 核 和 不 通 过 四 种 情 况 。 第 = 十 四条 :有 下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认 定 审 核 不 予 通 过 : 申请 材 料 造 假 的 ;产 地 环 境 和 (或 ) 产 品 质量 不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的 ;投 人 品 使 用 不 符 合标 准 要 求 的 ;其 他 不 符 合 国家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等 相 关 要 求 的 。 第 二 十 五 条 : 申请 材 料 不 完 整 、不 规 范 , 申请 人 应 当在 收 到 通 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内 提 交 补 充 材料 ,省级 工 作机 构 在 十 个 工 作 日内 对 补 充 材 料进 行 审 核 。 第 = 十 六 条 :对 于 质 量 风 险 较 大 或 投 人 品使 用情 况 不 明确 的 认 定 产 品 ,省 级 工 作 机 构 应 委 派 专 家组 进 行 现 场 复 查 核 实 。 第 二十 七 条 :本 规 范 由 中 国绿 色 食 品发 展 中 心 负 责 解释 。 第 = 十 八条 :本规 范 自2018年 4月26日起施 行 。 原 农 业 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中 心 发 布 的 《无 公 害 农 产 品认 证 审 查 规 范 》 同时 废 止 。
第 =条 :本 办 法 主要 适 用于 对 本 省 行 政 区域 内现 制 现 售 饮 用水 规 范 运 营 的卫 生 监 督 管 理 。 第 三条 :各 级 卫 生计 生 主 管部 门负 责 本 辖 区 内现 制 现 售 饮 用 水 的 卫 生 监督 管 理 工 作 a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综 合 监 督 机 构 具体 负 责现 制现 售饮 用水 的 日常性 卫生 监 督 、抽 检 和 行 政 处 罚 工 作 。工 作 经 费 应 由 同 级卫 生计 生 主 管 部 门予 以保 障 。 第 四 条 :各 现 制 现 售 饮 用 水 经 营 单 位 (PJ,T 简 称 “经 营 单 位 ” ) 法 人或 负责 人是 现 制 现 售 饮 用水 水 质 卫 生 安 全
THE NEW REBUL盯10NS I新规 IlI
品 、饲 料 及 动 物 保 护 产 品 等投 人 品 的 种 类 、使 用 方 法 。畜 牧 业 产品 补 充 提 供 卫 生 防 疫 制 度 基 地 图 :包 括 能 清 晰 反 映 基 地 所 在 地 的 基 地 行 政 区 划 图 、 基地 位 置 图和 地 块 分 布 图 。 基 地 及 农 户清 单 :包 括 基 地 所 在 乡镇 、 村 ,农 户 数 、 种 养 品 种 、面 积 及 预 计 产 量 。 土 地 所 有 权 证 明 :包 括 土 地 流 转 合 同、 承 包 合 同 等 。 合 作 协 议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及 “公 司 +农 户 ”形 式 申报 的 需 要 提 供 与 合 作 农 户签 署 的含 有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一 新规 l THEN哪 REGULATIONS
的第 一 责 任 人 。 现 制现 售 饮 用水 不 得 暗 示 或 明示 具 有 医 用 、 增 进健 康性 能或 具有 疗 效 作 用 。 对违 反 本 办法 的行 为 ,任 何 单 位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有 权投 诉 、举 报 。 第 五条 :现 制 现售 饮 用水 自 动售 水 机 (以 下简 称 “自动 售 水 机 ” ) 的水 源 水 质 应 符 合 《生 活 饮 用水 卫 生 标 准 》
有 资 格 的 检 查 员 签 字 。 第 =十 二条 ; 《产地 环 境 检 测 报 告 》 和 《产 品检 验 报 告 》 应 是 由 中 国绿 色 食 品 发 展 中 心 定 点检 测机 构 出具 的检
测 报 告 原 件 。审 核 报 告 格 式 、 检 测 项 目范 围是 否 符合 国家 法 定 要 求 ,并 对 检 测 结 果 进 行准 确 判定 。 第 四 章 :认 定 审 核 结 果 判 定
(G B5749—2006) 的 要 求 。 第 六 条 : 自动 售水 机 出 水 水 质 不 得 低 于 《生 活 饮 用水 卫 生 标 准 》 (GB5749—2006) ,并 应 达 到 水 质 处理 器 所
标 识 的 出水 水 质要 求 。 自动 售 水 机 出 水 水 质 达 到 《饮 用 净 水 水 质 标 准 》 (CJ 94—2005) ,应 在 自 动 售 水 机 显 著 位 置 标 注 “直 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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