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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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和
疗国
损 害 责
侵 权 责
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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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历者 私医 第 医制 资理 麻嘱 写医 第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资未 料经 ,患 造者 成 患 者 损 害 的同 意 公 开 其 病
保 密 。 泄 露 患 者 隐 私 或务 人 员 应 当 对 患 者 的 隐
六 十 二 条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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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主体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 书,依照条例规 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 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 的 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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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有的权利
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 享 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 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 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 应的 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 触有毒有害物 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 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 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获得权利
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 和学 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的权利; 有参加专业培训、 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 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
者 向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
向 生 产 者 或

患 者 损 害 的 ,
输 入 不 合 格 的
医 疗 器 械 的 缺

因 药 品 、 消
医和
疗国
损 害 责
侵 权 责
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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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构前 当及款 承其第 担医一 相务项 应人情 的员形 赔也中 偿有, 责过医 任错疗 。 的机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 学证 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 时填写医学文 书 ;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 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 临床医疗,应 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 家属同意。 (医师的告 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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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惩罚性规定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 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 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
行病学 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 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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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惩罚性规定
或者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
亡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 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 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 涉嫌伤害 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 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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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士条例》
2008年1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已经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 行 政部 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 构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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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中按 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 取得执业证书,不 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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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性规定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 受法律保护。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 诽谤、威胁、 殴打医师或 者侵犯医师人身 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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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惩罚性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医院员工 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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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常用法律法规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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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护士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四、《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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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 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 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 月1日起施行。
医疗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 务的 ,
第 五 十 七 条
医 务 人 员 在 诊
措可 施以 。立
即 实 施 相 应 的 医 疗
人意 或见 者的 授, 权经 的 负 责 人 批医 疗 机 构 负 准责 ,
能危 取 得 患 者 或 者 其 近 亲 属的 患 者 等 紧 急 情 况 , 不
第 五 十 六 条
机前 取的取 医的要 应五 错损五
构款 得,得 疗,实 当十 的害十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义 务 ,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其应其
书当书
面向面
同患同
意者意
。的;
医 务 人 员 未 尽
近 亲 属 说 明 ,
不 宜 向 患 者 说
风医施
险 、 替 代 医 疗 方 案 等 情

务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向 患 者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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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 业医师资格或者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 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的 专业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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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进行医学诊查、疾病 调 查、 医学处置、出具相
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 择合理的医疗、预 防、 保健方案;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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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到 并明并 明疗需 中第 过到第
难( 以三 诊) 疗限 。于
当 时 的 医 疗 水 平
经垂( 尽危二 到的) 合患医 理者务 诊等人 疗紧员 义急在 务情抢 ; 况救
下生 已命
规范的诊疗; 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
承列第 担情六 赔形十 偿之条 责任: 一的,医疗机构 患者有损害,因
不下



第 七 章
华 人 民
规范 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 者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 生命 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 处理 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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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手 术 、 特 殊 检
查 、 特 殊 治
向五
患条
者 说 明

医 务 人 员
情在
和诊
医疗
疗活
措动

,,四
由医条
医 疗 机
构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有
患 者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受

。。


第 七
中 华 人
章民

医 疗
和 国
损侵
害 责
权 责
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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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 应成 当患 承者 担 赔 偿 责 任 。 损害的,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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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担的义务
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 者的隐私
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 工作。发 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 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 事件,护士应当服 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 在 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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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惩罚性规定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
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 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 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 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 续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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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性规定
5、在执业活动中,人 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 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 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 利待遇;
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 其他 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 机构和卫生主 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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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担的义务
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 技术 规范的规定。
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 立即 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 应当先行实 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 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 该 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 服务 管理的人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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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任 赔请 赔也 血 患血 陷毒 第 机的 偿求 偿可 液 者液 ,药 五 构生 后赔 。以 提 可造 或剂 十 追产 ,偿 患向 供 以成 者、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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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
者 或 者 血 液 提
有 权 向 负 有 责
的 , 医 疗 机 构
11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 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 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 治;不 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 疗用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 者财物 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因 抢 救 生 命 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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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料供( 关法( 定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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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 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 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 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 性临床 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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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惩罚性规定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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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义务性规定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
亡事故及 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 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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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义务性规定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 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 当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向 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医师发 现患者 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 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 向有关部门报告。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 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执业活动,直至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 士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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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惩罚性规定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
疗前 机款 构规
应定 当的 提病 供历 。资
料 的
料记 。录 患者要求查阅、复、医疗费用等病历
醉单 记、 录检 、验 病理资料、护报告、手术及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
六 十 一 条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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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权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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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应务扰权及第 要反及第
。当人医益其六 的诊其六
依员疗受医十 检疗医十
法工秩法务四 查规务三
承作序律人条 。范人条
担、 法生 律活 责的

, 妨 害 医
保员 护的 。合 干法
医 疗 机 构
实员 医 施不 疗 不得 机 必违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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