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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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
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17]32号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6
【实施日期】2017.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6日
新余市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工信轻工字〔2016〕317号)及省工信委《关于加强监管深入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的函》(赣工信轻工函〔2017〕12号)文件精神,促进盐业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盐安全,营造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对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食盐安全隐患,依法打击并严惩重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构建食盐安全体系,增强老百姓安全用盐意识,净化我市食盐市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食盐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协同行动,对宾馆饭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大专院校、建筑工地的食堂以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点等重点环节和食盐零售终端网点开展拉网式的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安全隐患,并进行追根究源,有效摧毁假私盐贩销网络。
(二)加强饲料用盐企业监管。
加强联合巡查,对我市辖区内使用饲料用盐的饲料生产企业加强教育和监管,饲料主管部门应督促饲料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使用饲料用盐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饲料用盐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饲料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积极开展边界及重点市场联合巡查。
加大对边界区域制贩假盐的打击力度,加大与宜春、吉安毗邻边界地区有关执法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相邻盐业系统食盐供应会
商机制,定期通报和交流食盐市场监管情况,组织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联合执法巡查,突出对假冒伪劣食盐的查处,堵住市际边界私盐贩销漏洞。
(四)探索建立食盐诚信体系。
加强诚信教育,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开展食盐资质主体公示,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公布食盐经营许可企业名单。
逐步建立食盐产品可追溯保障体系,开展食盐专项信用记录,将违法违规从事食盐贩运、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整治阶段(即日起至8月15日)
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拉网式的集中检查和整治。
1.集中开展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检查,突出治理假冒伪劣多发区、碘盐覆盖率和人均销售碘盐量较低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边远地区、大中型物流中转集散地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食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存放和使用假冒伪劣食盐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安全隐患,并进行追根究源,有效摧毁假私盐贩销网络。
2.集中力量整治边界区域,通过设关卡、端窝点、扫市场,加大巡查打击和线索排查力度,着重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乡镇村庄的检查,集中时间、人力对重点市场进行全覆盖式排查。
对近年来涉盐违法案件进行重新梳理和审查,对受过盐务部门处罚的经销商进行重点排查,循线追踪,坚决斩断违法犯罪链条。
3.集中检查边界市场,加大与宜春、吉安毗邻边界区域有关执法部门的协调力度,开展联合执法巡查行动,堵住市际边界私盐贩销漏洞,建立和谐、安全边界长效机制。
不在市际边界的其它乡镇市场也要加强巡查和打击,做到不留死角。
4.集中开展全市饲料用盐检查。
重点检查新余双胞胎饲料公司用盐情况,各县(区)
要对辖区内饲料用盐使用单位逐个排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饲料用盐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饲料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5.集中开展对工业盐的检查。
重点检查新钢公司用盐情况,各县(区)要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生产工业盐的企业,如有生产工业盐的企业要采取对产品登记造册、对流向进行严密监控、源头进行管控等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有毒有害的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二)整改提升阶段(2017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1.上报阶段性总结。
各县(区)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上报。
对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提升。
2.集中查处一批案件。
各县(区)对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案件,进行集中查处。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7年8月31日至9月15日)
市里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1.开展专项督查。
市里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向市政府专题汇报。
市工信委牵头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专题汇报。
(四)长期坚持阶段
保障食盐安全时刻都不能放松,今后几年属于盐业改革过渡期及初期阶段,市场不安定因素多,食盐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应建立打击制贩假盐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制贩假盐现象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食盐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盐业公司、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参加的市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联
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和协调。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严格按照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迅速抓好落实。
(二)落实责任分工,密切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依法处罚盐业违法违规行为。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盐务、工信、发改等部门协调处理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负责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强督查管理,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落实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监管力量和工作指导。
市里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惩处力度,提高打击实效。
盐务、工信和公安部门要强化衔接,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涉盐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盐务、工信部门要认真排查涉盐违法犯罪线索,准确分析和研判情况,对市场上出现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深挖严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要发挥专业执法优势,提高打击涉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实效性。
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一律立案侦查,对重特大案件大力推行治安、经侦、技侦等多警种同步上案,对形成网络的犯罪案件,循线追踪,坚决斩断犯罪链条。
(五)加强新闻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及手机微信等平台,加强盐业法规和政策宣传,加强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的报道,反映专项治理成果;同时,开展以农村食盐安全相对薄弱地区为主的走村入户宣传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