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开展2008年全省“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赠活动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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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开展2008年全省“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赠活动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14
•【字号】青政办[2008]148号
•【施行日期】2008.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开展2008年全省“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赠活动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14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开展2008年全省“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赠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关于认真开展2008年全省“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赠活动的意见
(省民政厅二00八年十月)
根据民政部、中宣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和总政治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的通知》(民电[2008]154号)的要求,近期全国将开展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活动。

其中,不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省份,捐赠的衣被、捐款原则上用于本省内受灾和困难群众过冬需要。

针对
我省今年受灾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帮助青南三州遭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地区群众过冬衣被为主题的捐赠活动,帮助今年年初遭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青南三州困难群众温暖过冬。

所募集衣物及募集到的捐赠款要采购衣物全部发放到青南困难群众手中。

如有定向给四川等地震灾区的捐款捐物,则按捐赠者意愿办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今年“送温暖、献爱心”救灾捐赠活动以“捐赠衣被,温暖灾区”为主题,充分发挥各级党政军机关干部和共产党员的带头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主要为我省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灾特困群众恢复重建及安全越冬募集资金和棉衣被。

二、捐赠活动范围及时间安排
捐赠活动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军区、驻军各部队、武警青海总队;省内各社会团体及自愿捐赠者。

欢迎关心青海、乐意奉献的国内外友人参与这次捐赠活动。

捐赠活动时间:2008年10月至11月。

10月15日至10月20日为组织动员阶段;10月21日至31日为捐赠接收上缴阶段,期间,省民政厅将会同省直机关工委组织省直机关及驻军各部队开展集中捐赠仪式;11月5日至15日为总结公示阶段。

三、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
捐赠活动坚持自愿原则,量力而行。

本次捐赠活动以捐款捐物为主,捐赠棉被、大衣、毛衣裤等御寒衣被。

募集的所有捐款将全部用于为灾区困难群众采购棉衣被。

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捐赠活动结束后,各地民政部门将接收及分配使用捐赠款物的情况及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各部门的捐赠款物由省民政厅负责接收。

省民政厅捐赠款物接收地点:西宁市小桥大街 64号青海省捐赠物资接收站;联系电话:5130930;联系人:白志强、王文帅。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

各地区及各捐赠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捐助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保管、储存、包装、运输、分发等各项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

同时,要认真履行捐赠款物交接手续,合理确定帮扶对象,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将捐赠款物于11月下旬之前全部落实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本次捐赠活动是一次全省范围内的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在搞好本单位捐赠活动的同时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省教育厅和卫生厅要负责做好各大专院校、省属医院的捐赠活动;交通部门要协助做好捐赠物资运输工作,并对拉运捐赠物资的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保证捐赠物资尽快运输到目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捐赠资金的管理与分配;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和专题宣传,为“送温暖、献爱心”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捐赠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捐赠活动的顺利进行;驻军部队的捐赠活动原则上面向驻地进行,有条件的部队可组织人员和车辆支援驻地捐赠衣被的装卸和运输任务。

(三)各地区要随时报告捐赠工作情况,并于11月底前将活动总结报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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