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学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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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学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
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航海学会
•【公布日期】2004.01.17
•【文号】航学字[2004]1号
•【施行日期】2004.01.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国航海学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申报工
作的通知
(航学字[2004]1号)
各有关单位:
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国航海科技奖”)2004年度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申报时间定于2004年2月1日至5月31日止(以收到申报材料的日期为准),逾期按下年度申报处理。
申报要求仍按《关于开展“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通知》(航学字(2002)58号)的要求办理。
可在交通部网站(科技教育司文件公告)查询,网址:。
二、为颁发奖金要求,现对《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第一页栏目做了修订,修订后的第一页样式见附件。
今后,请各单位均按此样式填报。
三、申报一等奖项目,须做好现场答辩的准备,现场答辩采用计算机幻灯演
示(power point),内容为:(1)项目名称及主要完成单位、完成人;(2)项目简介;(3)技术创新点;(4)项目采纳、推广、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5)项目鉴定组织单位、日期、鉴定意见要点及鉴定专家姓名、职称、工作单位。
可以图文结合,音、像显示。
每个项目的答辩时间限定15分钟之内。
自带笔记本电脑。
答辩日期和地点将在评委会开会之前15天及时通知项目第一主要完成单位。
要求申报项目推荐单位严格按《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三章、评审标准进行申报等级的自我估量和把关。
四、拟申报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完成后一年才予申报;鉴定(评审)后5年内项目均准予申报奖励。
五、重申:项目的“鉴定”(评审)须由权威部门审批认可的鉴定单位,组织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证书;同时重申:凡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申报条件而未能通过形式审查,并在补正后仍不合格的申报项目,皆按不参加评审处理。
六、项目推荐单位要严格按“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对有关领导干部(行政主管人员、政府官员、企业负责人)作为完成人,进行审核把关,申报项目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并由本人签字,方为有效。
七、申报奖励项目须交纳评审费每项500元,可通过银行汇入:
开户单位:中国航海学会
开户银行:工商行北京长安支行建国门内大街分理处
帐号:0200083309022100828
八、联系人:郭琦贵;电话:010—65293154;
传真:010—65261148;
电子邮件:************.cn。
附: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第(1)页(略)
中国航海学会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