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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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南京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 成立南京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食品卫生
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3.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负责本单
位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管理
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规
定进行登记、备案。
2.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职责,加强员工卫
生培训。
3.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4.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清洁,保持环境卫生。
5.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合格。
四、食品卫生安全监督与检查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 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3.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整改。
4. 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源性疾病。
五、宣传教育与培训
1.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
意识和能力。
2.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普及食品卫生安全法规。
六、奖励与处罚
1. 对在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南京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各级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