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淮南市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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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淮南市主要商品和服
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1.23
•【字号】淮府办[2006]8号
•【施行日期】2006.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淮南市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淮府办[2006]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工作,更好地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服务,依照《淮南市价格监测条例》,并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全国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我市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测报告单位
本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物价局。
市物价局负责上报市政府、省物价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县、区物价局负责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
二、定点监测采报价单位
(一)国家定点监测采报单位5个。
即:淮南矿业集团、安徽淮化集团、淮南
新集集团、淮南华联商厦、华润苏果超市淮南公司。
(二)省定点监测采报单位5个。
即: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凤台九禾化肥有限公司、安徽宏宇粮贸有限公司、五星电器淮南公司、淮南市房地产交易所。
(三)市定点监测采报单位15个。
即:中石化淮南石油分公司、淮南市商务局所属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市粮食局所属潘集粮贸公司、市供销社所属龙湖商场、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土地产权交易所、淮南新欣医药有限公司、淮南市房屋开发公司、淮南市种子公司、淮南益益集团、淮南中北公司、德邦化工淮南公司、潘集区平圩平牧公司、谢家集区富达无公害生猪养殖场、凤台水泥厂、凤台县棉麻公司。
(四)市物价局选择2个集贸市场和钢材、建材经营网点各2个作为定点监测采报单位,县、区物价局根据本报告制度要求,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2个)和大中型超市(1个),进行采价和上报。
三、主要监测内容及监测品种
(一)监测内容
1.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食品在零售市场(集市或超市)上的最终销售价格。
2.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
3.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为城乡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实际收取的服务价格。
4.重要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变化情况,监测品种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化工、木材及其制品、建材、能源等工业生产资料,以及化肥、农膜、农药、饲料和仔猪、农机用油等农业生产资料。
5.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重要经济作物的价格变动情况,主要包括大豆、
菜籽和棉花。
6.煤炭和焦炭价格:监测煤炭和焦炭价格变动情况,主要包括淮南煤炭重点合同价和一般市场价。
7.房地产价格:重点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主要包括土地出让价格、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存量(二次买卖)房的交易价格、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土地基准价格、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二)采价品种与规格等级
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品种见附表,各种商品和服务项目具体规格、等级采价要求是:
1.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牌号、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
2.在监测目录中只明确品种,未明确品牌规格、等级的品种,各定点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品牌规格、等级,并在“规格等级”栏中填写确定的具体规格、等级、型号。
3.代表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
如因市场产销情况变化无法正常采集价格时,确实需要更换代表品规格的,应在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各类价格监测报表由市物价局另文印发。
四、监测方式与监测人员的确定
监测方式以定点监测采报单位监测、上报为主,临时监测和应急监测由市物价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市场变化情况另行下文确定监测采报单位。
监测人员由各定点单位指定专(兼)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报市物价局备案,人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如需更改,应及时向市物价局报告。
五、定点监测单位标志牌的印制和发放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物价局统一印制证书或标志牌后集中发放。
六、监测预警与分析预测
各级物价部门在做好监测商品(服务)价格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价格的监测预警与分析预测工作。
(一)监测预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强市场价格动态情况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对市场出现的抢购、争购、货源断档等异常性情况要及时做出报告。
当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征兆和迹象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监测机构应按规定立即启动预警工作预案,自动进入预警状态;监测定点单位应每天报告所经营商品和服务的供求、价格变动情况。
(二)分析预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形势,按月度、季度、半年、全年对本地价格形势、各类监测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做出综合分析。
围绕政府关注、社会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跟踪重大价格政策的出台情况,认真开展专题性的价格分析预测,及时报送给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七、考核评比
为了保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为价格监测工作提供保障。
市物价局按照国家和省监测工作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考核、监督规定以及本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各定点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监督检查,并将考核监查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