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创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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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公路创优管理办法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经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分总则、建设和养护、经营服务、服务区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4条,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的应当实行特许
经营。
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与依法成立
的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规范文本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可以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