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ppt 特别故事之汽车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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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析ppt 特别故事之汽车维权案

沈女士的遭遇让每个人唏嘘,买车本来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但沈女士买的车却让她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沈女士的遭遇让他也让每个了解情况的人唏嘘不已。

但是遭遇到了这样的事,不放弃自己合法权益的沈女士力争到底却在维权路上多方求索不得,不用着急,。

消费者的麻烦就是我们《家用汽车》的麻烦,《家用汽车》专门成立的维权小组拥有业界最权威最具经验的“御用”律师、法官团,让我们一起来为沈女士排忧解难。

案例回放:
沈女士在20__年初购买了一辆价值100多万元的进口轿车,提车当日,沈女士发现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些抖动,开出4S店没多远的沈女士不得不把车又开回了4S店,经过检查,店内维修工给出的答案是,“新车胎气充足导致抖动,放些气出来就会好,这是正常现象”。

谁知好景不长,沈女士在驾驶3个月后,车辆行驶在高速路上时又一次出现抖动现象,这次导致沈女士不敢继续加油,
车速越快车辆抖动越厉害,且特别明显,沈女士至今回忆起这段时仍心有余悸。

时隔不久沈女士再次行驶在高速路上,变速器突然出现“档位频繁跳换”现象,此时车速从100缓缓降至0,车身感觉“咯噔咯噔”的,这也让沈女士心惊肉跳。

20__年9月,沈女士不得不把车再送至4S店维修,维修过后三个月,车辆继续出现“档位频繁跳换”现象,沈女士把车辆又一次送去维修,要求维修工查出问题所在并要求4S店出示书面报告。

检修过后4S店工作人员只说明是该车变速器有损坏,而面对沈女士进一步追问时,维修工默不作声,该店负责人也只称问题已解决。

20__年4月,沈女士的车保养完没多久,车辆报警,显示机油缺少,只好把车开到4S店重新加入机油。

后来沈女士发现汽车每行驶到2000公里时,报警灯就会自动闪烁,无奈之下,沈女士又把车交给4S店寻找问题,4S店维修人员告诉沈女士该车“烧机油”导致机油缺失,建议沈女士把车放在店里“大修”,并且费用由沈女士自理。

维权经历:
不甘心的沈女士,又找到专业维修店询问情况,专业维修人员针对沈女士这款车分析了可能导致的两个原因,一是控制变速器挡位的电脑出现问题,二是由于阀体出现问题,阀体是
变速器内液压控制的核心,各个元件能否正常运行以及使用寿命都和阀体好坏有直接关系,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只好花费高昂价格更换阀体总成。

专业维修人员还说,整车厂对阀体这部分技术信息提供非常有限,通常都会建议更换新的阀体总成,价格昂贵但也无可奈何,追其根源可能是变速器维修工艺流程中缺乏对阀体的系统检查步骤和方法。

阀体发生故障时,最容易油压控制紊乱,造成“档位频繁跳换”现象。

听到专家建议后,沈女士再也按捺不住自己气愤的心,走上了她的维权之路。

新车买回一年多,先后出现多次抖动、档位频繁跳换现象、以及又发生“烧机油”情况。

沈女士要求4S店退车并赔偿其损失,经过多番理论,4S店答应由厂商专业人员过来检测,检测出确实是车辆本身问题,同意给沈女士更换新车。

由于当时是口头答应,所以事后4S店以各种理由推脱沈女士,让换车的事情一拖再拖。

20__年底,沈女士将4S店告上了法庭,原因如下:进口轿车在新买1年内,屡次出现故障,维修多次。

在维修过程中,4S店始终没有说清楚问题所在,对于沈女士的追问给不出合理的解释,要求其退车并赔偿损失。

据悉,沈女士在维权过程中,汽车厂商鉴定出的结论是,该车变速器没有任何问题,“烧机油”与车本身无关、与沈女士平日所加油品有关。

此时需要沈女士拿出证据证明该车存在质量缺陷,才能继续她的维权之路。

专家支招
何菲律师:多方维权
1、首先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维权;
2、其次针对汽车厂商的鉴定结论,沈女士可以提出质疑,不予认可汽车厂商的鉴定结论,向法院提出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目前我国有27家获准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委托检测与实验机构)
3、相关的证据也是本案诉讼的关键:比如到4S店的多次维修记录,其他4S店的和专业维修点的维修凭证也可以佐证汽车的质量问题
4、维权的同时,可以借助消协的力量从中协商沟通,以期得到合理的沟通和解决
刘建律师:策略很重要
1、诉讼策略
这其中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也就是说由一个事实导致当事人具有两个请求权并存的现象,当事人在本案中可以选择根据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根据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但二者只能任选其一,相信两种策略都可以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具体需要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

二、两种策略的选择。

违约之诉就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导致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儿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仅仅需要向法院提交车辆多次修理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如修理单等,对方如果主张我方使用不当(比如未依照指示加油)导致汽车损害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采取该策略可以避开法院指令我方申请质量鉴定的举证责任及相关风险,因而举证风险和举证责任较轻,但该策略只能起诉4s店,不能将生产厂家列为共同被告。

侵权之诉就是消费者主张产品的提供者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给使用方造成损失要求退货或者赔偿的诉讼。

该种策略可以将厂家一同列为被告,以增加被告方的偿还能力来规避执行风险,但该策略举证责任较重。

虽然最高院的证据规定明确将就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产品的提供方,但各地法院对该规定的理解并不一致,另外,如果鉴定结果证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消费者将直接面临败诉的风险,因而该策略的举证责任和风险较大。

巨律师:举证是关键
本案是汽车质量纠纷中的典型案件,沈女士所购买车辆质量瑕疵的认定由谁作出及证明该车存在瑕疵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成为本案的关键。

律师建议针对本案选择侵权之诉。

在侵权之诉中,针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责任在我国法律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作为原告的沈女士,只要证明侵权事实是该汽车所引起的,厂家或商家必须证明该汽车“(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否则被告必将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并将败诉。

同时,本案中厂家自己做出的鉴定结论属于单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成立,实务性的做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比如相关的国家实验室、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等机构进行鉴定,并将该举证责任依法分配给厂商,这样沈女士的权益将可以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

詹律师:委托鉴定机构
本案中沈女士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通过提供维修记录等证据证明车辆存在故障。

而由车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证明这些故障并非属于车辆的质量问题。

这样举证责任就由对方承担,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则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另外,沈女士也可以通过法院委托专业的汽车鉴定机构,对该车辆进行质量鉴定,以确定该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如在鉴定无法确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通过结合具体案情和同类车基本要求等认定汽车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并据此作出判决。

田戈利律师:提高防患意识
本案的遗憾之一就是维权初期当4S店承认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换车时,沈女士没能固定证据,从而给4S店留下了逃避责任的空间。

因此,考虑到汽车消费环境的现状,消费者应进一步提高证据意识,特别是在提车、修理、保养以及交涉等关键环节消费者应注重全面收集证据,利用包括录音录像在内的多种手段记录纠纷发展、演变全过程,以此巩固维权的基础。

罗法官:制度的缺陷
实际庭审过程中遇到这类问题是最难鉴定的、可以尝试从其他角度、事由提出索赔。

因为国内的检测汽车的费用普遍高昂、一般消费者无力承担,而且检测结果有时不具备唯一性、有时候问题查不清楚,就会导致维权无法完成审判。

现在中国举证制度还很欠缺,让消费者拿出“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的证据”其实是难上加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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