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爵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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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功爵制介绍
军功爵制介绍
简述
1、军功爵制是在战国秦朝至汉初流行的一种选官授爵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
军功爵制萌芽于春秋,确立于战国,在秦及汉中期以前的政治舞台上曾起过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自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渐趋轻滥,到东汉以后趋于衰亡。
魏国变法最早,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不再以“亲、故”而以“功劳”作为赏赐的标准,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军功爵制的性质。
吴起在楚变法,“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绝减百吏之禄秩”,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以奉选练之士”,也具有军功爵制的特点。
秦国是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最典型的国家,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军爵制得到全面高效的贯彻实行,对秦统一六国提供武力保障。
在秦统一之后,军功爵制进一步发展最终成为了一套完备的二十级军功爵制。
2、为了贯彻执行军功爵制,秦朝政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机制。
在中央由太尉管军功爵的工作;在地方郡县由县丞、县尉颁赐得爵者应得的食邑、土地和其他奖赏,获得爵位的人都能在最短时间内享受到应得的特权和优待。
在各级军队中建立了劳、论、赐三维一体的评功赐爵程序,形成了不问出身、赏罚并行的原则。
秦的军功爵制的核心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其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这就是说凡立有军功者,不问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都可以享受爵禄,军功是接受爵禄赏赐的最必要条件。
其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这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血缘关系,即“属籍”,就可以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
秦国施行的军功爵制,在赏赐爵秩的原则上还有较严格的限制。
原则一,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
秦法是:凡战士能斩
得敌人一颗首级,就可以获得爵位一级及与之相应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
斩杀的敌人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越高。
如果能斩敌人首级五颗,还可以役使隶臣五家。
总之,军功的大小决定着将士“尊卑爵秩等级”的高低。
原则二,是爵位高者赏赐重,爵位低者赏赐轻,对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
依秦制,划分爵位为二十级,从一级公士到二十级彻侯。
军队在攻城围邑时如能斩杀敌人八千以上,野战时如能斩杀敌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
凡立全功的部队,就对全军进行赏赐,而赏格依五大夫(九级)为分界,划分为两类,对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赏赐重,在正常的官爵升迁之外还有“赐邑”、“赐税”、“税邑”等。
而对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则只赏赐官爵一级,或者最多加赐几千钱、几个奴隶而已,没有“赐税”、“赐邑”、“税邑”等重赏。
原则三,是赏罚并行,立功有赏,无功者罚,赏罚分明。
秦国军队以伍为基本战斗单位,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战死,其余四人即获罪;如有二、三人战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
将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杀敌:一人战死,须杀敌一人。
二人战死,须杀敌二人。
所以秦军战士要想得到“斩一首爵一级”的奖赏,必须是在斩杀敌人的数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数后,方能获得。
这样一来,士兵要想获爵位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交战双方的武器装备相差无几,又是近身肉搏战,想要在战斗中只斩杀敌人而自己不受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
3、评价
(1)积极方面
①顺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军事上保证了秦国的军队实力,为秦统一六国提供武力保障。
②军功爵制是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转变下,当社会发展的产物。
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是封建制度下,俸禄制取代世禄制的产物。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将官员等级评定建立在其客观贡献的基础上。
③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凝聚了祖先的智慧,激励着人们建功立业,其中的尚武精神和公平理念是我们值得继承的一大笔精神财富。
(2)消极方面
①军功爵制度也有阶级局限,普通士兵是得不到公乘以上的高爵的。
②军功爵制一味追求杀敌建功,有时会造成杀良冒功、抢夺首级、军纪败坏的情况出现;加上什伍连坐制度,刑法严苛,导致失爵容易,结果导致大量负罪负债的士兵出现。
③军功爵制的崇尚到了极端容易埋下暴政的种子。
尤其是当统一国家建立后,经过连年战乱,穷兵黩武、武人横行,军功爵制阻碍着国家走向文治和安定。
把全国军民都纳入了战争的轨道,并从制度上吸引了每个人发挥出自己最大的能量。
这种制度之所以有力,关键在于其内部由国家操控不断财产分割的本质,爵位的实利落到实处,土地、赋税、徭役分配以及个人身份荣耀都有体现。
不过秦统一天下之后,其积极意义就不如从前了。
强化武夫当政的制度,对于要完成统一天下的任务是有十分的必要的。
但在统一之后,社会基本安定,就需要有善于治理国家,发展经济的人才了。
这时还是照办过去的办法,只重视武力,从军人中选官,按军功定级。
使大量能怔惯战的军人担任各级官吏。
只会激化社会矛盾,秦代残暴害民的名声与此是有很大关系的。
特点:战场上军功一录于村社首领名下,普通士兵无论在战争中立下多大功劳都被看作是因村社土地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军功不会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
打破了世代为官的局面,可让更多的人有机会获得爵位,充分调动了士兵作战积极性,强化了部队的战斗力。
也在一定程度上壮大了封建地主的力量。
背景:在春秋以前列国普遍存在"世卿世禄"制度。
国家在选拔人才,包括军事将领时,实行"亲亲尊尊"路线,主要在奴隶主贵族中选取。
平日村社各级首领,战时也就是各级军官。
战国时列国推行的变法运动,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特权。
而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就为新的军功爵制出台准备了社会条件。
新的军功爵制是以国家授田及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它不同
于旧的份地制。
旧制度以"份地"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新制度以"爵禄"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
因而"爵禄"制较之"份地"制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能激起广大官兵对爵禄、田宅和税邑、隶臣等物质利益的巨大贪欲,从而起到增强军队战斗力的作用。
事实上,由于军功爵制的实行,列国也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国强兵的效果。
魏国实行军功爵制最早,所以战国初魏国以武力称雄一时;楚国自吴起变法,实行军功爵制以后,数年之间便"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国势大张。
秦国的军功爵制最完善、最合理,所以秦国的军队战斗力最强。
秦国二十级军功爵制小考
一、军功爵位名称的考证
军爵制从春秋时期出现开始,到了战国时代各国都已基本推行军功爵制。
军功爵制相比
于五等爵制的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从战国时代各国推行军功爵制的情形看,秦国的军功爵制最完备,且因汉承秦制被保存下来,这就是大家熟知的二十级军功授爵制。
军功爵制各书的记载不同,七种书籍记载列表如下。
《商君书?境内》共十七级: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客卿、正卿、大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良造
《秦会要订补》共二十级: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公大夫、官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车庶长、关内侯、彻侯
《史记?集释》共二十级: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公大夫、官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
《汉书?百官公卿表》共二十级: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
《汉旧仪》共二十级: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
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侯、列侯《后汉书?百官志》共二十级: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
《刘劭爵制》共二十级: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列侯
《北堂书钞》共二十级: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公大夫、官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
《通典?职官》共二十级: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
以上七种文献所载秦二十几军功爵制的名称顺序基本相同,但也小有出入。
第一,官大夫、公大夫的顺序不同。
《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通典?职官》《汉旧仪》四种文献均记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
《秦会要订补》《史记?集解》《北堂书钞》(注引《傅子》)所记则与前者相反,六级为公大夫,七级官大夫。
这两种说法要想判断很难,不过从公认的记载军功爵制最原始的资料《商君书?境内》来看,应是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为对。
第二,《秦会要订补》中十八级大庶长的称呼与其他史籍不同,个人以为可能是从十七级驷车庶长沿用了一个”车”字。
第三,十九级关内侯《汉旧仪》只叫”侯”,与其他书籍所载不同。
个人猜测可能是印刷漏了。
另外还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十六级大上造在《史记?秦本纪》《秦始皇本纪》及一些出土文物铭文均载为”大良造”,例如孝公十年”卫鞅为大良造”,昭襄王十五年”大良造白起攻魏”,昭襄王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
赵”。
《史记?商君列传》《索引》谓大良造”即大上造也,秦第十六爵名也,
今云良者,或后变其名耳。
”《资治通鉴》周赧王二十六年注:”大良造即大上造之良者,大上造秦十六爵”按出土文物来说有”大良造商鞅量”“大良造商鞅戈”“大良造鞅镦”等。
同时,《商君书?境内》中也只有大良造无大上造,个人认为,这可以说明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时期,秦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只有大良造没有大上造。
大上造可能是秦统一后或者是汉代改的爵称。
另一种情况是还有一个”伦侯”爵称的说法,上述七种史册均无记载。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始皇二十八年琅琊台刻石的题名中有”列侯武成侯王离、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侯冯毋择、丞相隗林、丞相王绾、卿李斯、卿王戊、五大夫赵婴、五大夫杨樛从,与议于海上。
”琅琊台刻石题名说明,列侯、伦侯的地位高于丞相,所以题名在前,但在二十级军功爵位中只有列侯,没有伦侯。
《史记?索隐》解释说:”爵卑于列侯,无封邑者。
伦,类也,亦列侯之类。
”这个解释是比较扯的,既然”爵卑于列侯”又怎么会”亦列侯之类”呢?个人觉得,如果依照《索隐》中”无封邑者”的说法,那就与关内侯”无国邑”的地位相同,那伦侯就可能是关内侯在秦代的说法。
二、军功爵位制度的形成过程
《秦会要订补》的作者根据《左传》《墨子》等书中提到过”不更”“五大夫”等爵名,等处结论说:”据此,则秦爵二十级,有承之前朝者,亦有袭用山东诸侯旧名,至商鞅佐孝公始为定制耳。
”商鞅辅佐孝公开始军爵制在秦国正式确立,商鞅之后军功爵制还有一定的变化。
商鞅无疑对军功爵制是相当重视的,现存《商君书》二十五篇文章中有十五篇提到军功爵制的问题,特别是《商君书?境内》基本是专门论述军功爵制的文章,但其中所记载的军功爵制,与《汉书?百官公卿表》及前面引用的书籍中所载不尽相同,可以侧面说面商鞅变法时对军功爵制的改革虽说是一项主要内容,然而二十级军功爵制的最终
形式不是在商鞅变法时确定下来的,而是在以后的一个时间段内形成的。
《商君书?境内》与《汉书?百官公卿表》等书中关于军功爵制某些部分内容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
其一,《商君书?境内》所记的军功爵制,在一级公士以下还有三级:”军爵,自一级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自二级以上至不更,命曰卒。
”这里说明一级公士以下还有三级,分别是校、徒、操,且此三级的地位低于军卒;由二级上造开始往上到四级不更才是军卒的爵称。
因此一级以下的三级是”出公”。
但这个”出公”不能是所谓的”谓在军爵之外”。
从《商君书?境内》来看,一级以下的至小夫的三级仍然属于军功爵的范围,只是它的地位较低,低于国家正规军队兵卒的地位,所以才称为”出公”。
《汉书?百官公卿表》等书籍记载中的二十级军爵制一级公士之下没有爵称,这是两者间最大的区别。
这一点可以说明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和秦统一后的军制产生了一点的变化。
商鞅变法时,奴隶制残存相对后来比较严重,以步骑为主的新军始建,所以除征召平民当兵外,还要征召部分鬼薪、罪犯从军,则称为校、徒、操。
对于公士以下的这三级爵称可以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找到一点佐证。
“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承担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欙杕。
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资责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欙杕,将司之;其或亡之,有罪。
”
“游士在,亡符,居具訾一甲;卒岁,责之。
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
第一条资料的主要意思是说公士以下有爵位的人,在犯罪以后所享受的优待政策。
所以
至少说明,在公士以下仍有相应的爵称,据此推测应该就是《商君书?境内》中提到的校、徒、操三级。
第二条资料说的是有人帮助秦人越境叛国,就削去他的名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这里把上造以上和公士以下区分
开来作为判处不同刑罚的根据。
这种划分与《商君书?境内》所说”自一级以下”“自二级以下”的划分方式可以说是完全一致。
可见,《睡虎地秦墓竹简》可以证实,《商君书?境内》所载的军功爵制在秦国确实实行过,决非空谈。
其二,《商君书?境内》一级以上的爵位只有十七级,而不是后世熟知的二十级。
其中提到军功加爵时,有如下的一段记载:“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袅;故爵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
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
”
从这段文字记载来看,商鞅变法时的军功爵制,从一级到九级,和秦统一后的军功爵制完全相同;十级以后,爵称及排列顺序才与二十级军功爵制有所不同。
第一,二十级军功爵制,十级为左庶长,以后是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驷车庶长,至第十八级才是大庶长。
据《商君书?境内》来看,十级是客卿,十一级是正卿,十二级就是大庶长,大庶长在左更之前。
当年商鞅入秦时即位客卿,那么客卿可能就是左庶长的旧称,并以此推论正卿当为右庶长。
第二,《商君书?境内》在十三级左更之后的说的是”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
此句中的”四更”,如果按照二十级军爵制反推回去,在左更之后到大良造之间,有中更、右更、少上造三个级别,在加上大良造,恰好四级为”四更”,那么大良造就应该是第十七级,再算上公士以下的校、徒、操三级,也刚好是二十级。
不论如何,商鞅变法时与秦统一后的二十级军功爵制是不同的。
由此可以推论,商鞅变法时的军功爵制的最高级别可能是大良造,其上没有关内侯和彻侯之类的侯爵。
那有人就要说了,其上还有”君爵”。
其实君爵的起源并不属于二十级军功爵制,而是春秋时期卿大夫分封制一种延续。
《仪礼?丧服》篇提到:”君,至尊也。
”郑玄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
曰君。
”唐贾公彦又疏道:”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
”这里指出了称君的两个条件,一是据有土地;二是属有臣子。
直到春秋末,在正式名号上卿大夫没有称”君”者。
卿大夫称”君”有个发展过程。
最先加的是”公”号,到了春秋末年才出现”君”号。
(此两者出现皆在楚国。
楚灭申之后封巫臣于申,号”申公”;灭郧之后封钟仪于郧,号”郧公”;灭蔡之后使弃疾为”蔡公”。
泛称为”县公”。
楚卿大夫称”公”者多有,中原诸国则很少见,但亦有个别称”公”者,如齐有”裳公”,杜注:”齐裳邑大夫。
”受封卿大夫冠以”君”号者,最早也出现在楚国。
《墨子_鲁问》记载楚有鲁阳文君。
鲁阳文君即《国语_楚语》中的鲁阳文子。
韦注:”文子,平王孙,司马子期之子鲁阳公也。
”说明此时”公”与”君”已可通用。
吴起说楚”封君太重”的封君实际上即卿大夫之辈。
)当然到了战国之世,特别是在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封主所拥有的仅仅是封邑少量的赋税权。
所以在军功爵制中商鞅的正式爵称为”大良造”,商君的爵号是一种超越军功爵制的存在。
这里顺道一提《史记?秦本纪》里有记载孝公二十二年,”卫鞅击魏,虏魏公子昂,封鞅为列侯,号商君。
”这个很扯,因为即是列侯封号就当以某某侯称谓,怎么能爵号商君呢?所以这里的记载就值得怀疑了。
秦国的侯爵是在惠文王之后才出现的。
嬴驷封其子通国为蜀侯;嬴荡先封其子恽为蜀侯,后又因罪将其赐死,再封他的孙子为蜀侯。
到了昭襄王时代,封侯的大臣才渐渐增多,例如穰侯、应侯、文信侯等。
从嬴驷到嬴稷在位时期,大臣们的主要封爵还是君爵,而不是侯爵,例如严君疾(樗里疾),武信君张仪,嬴稷的弟弟封为泾阳君、高陵君,纲成君蔡泽,武安
君白起还有后来的孝文王在即位前也被封为安国君。
这都是春秋旧制的一种延续,也成为军功爵制之外的一种由君王掌控的更高形式的分封形式。
秦史上出现大量封侯记录都在始皇帝统一六国之后了。
以上讲的是商鞅所建立的军功爵制与秦统一之后的二十级军功爵制的差异,但从中不能看出二十级军功爵制是从商鞅变法时所确立的军功爵制发展出来的,特别是其基本原则和办法,都是从商鞅变法时
确定下来的。
三、颁赐军功爵制的程序
下面来白话一下关于颁赐军功爵制的手续问题。
《商君书?境内》中对于”劳爵”“盈爵”“赏爵”等具体过程并不详述,好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军爵制》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废,耐迁其后,及废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
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废迁者,予赐。
”
《军爵律》是推行军功爵制而专门颁布的法律。
在上述引用中”耐迁其后”中的”耐”就是《商君书?境内》的”劳爵能”的”能”。
”耐”“能”古通用、互训。
那么”耐迁其后”就是说死者的功罪都转加给他的后人。
那么此段意为:凡是从军的人,都应当根据他的军功(劳)的大小赐予不同的爵位、土地和财物。
经评定(论)某人应当得到爵位,但是在没有正式拜爵(即没有接到正式任命)前就死了,以后发现他有罪,按原有规定,应受爵者死后其功罪依法转加给他的后代,现在发现他有罪,所以他的后人就不能得到爵位和赏赐。
然而已经正式拜爵而未及得到赏赐的,也还要依法给予赏赐。
由此可见,颁行军功爵制最基本的三道手续是劳、论、赐。
”劳”是从军后所立的功劳,这也是颁行军功爵制的前提和根据;”论”就是因功论赏或因罪论罚,就是要经过法定程序评议其功过大小以及是否属实;”赐”即是在评议之后,国家根据评议结果而赐予同的爵位、土地、财物,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根据上引秦简文字来看,赏赐是分两步进行的,即先赐爵,然后再赐予土地和财物,因此也就解释了”已拜”和”未拜”的区别,并据此定出是否再给予赏赐的原则。
关于对上述劳、论、赐的解释,秦简中还有具体事例可以证明这个额问题。
先说说”劳”。
在秦律《中劳律》,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注释说:”中劳,常见于汉简,如《居延汉简甲编》中有‘中劳二岁’‘中劳三岁六月五日’。
《中劳律》应为关于从军劳绩的律法。
”同时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还保留着一条《中劳律》的条文:”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訾一甲,弃劳。
”(意为有人敢擅自增加自己劳绩
年数的,罚一甲,并取消他的劳绩。
)这也能说明”劳”是赐爵的主要根据。
再说说”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关于”论”的资料保存主要有两条:
“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其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
“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叚者,耐;敦(屯)长,什伍智(知)弗告,訾一甲,伍二甲。
敦(屯)表率。
”
这两条材料都涉及到军功爵制中的”论”字。
第一条讲对阵亡者论功行赏。
对阵亡者,按其功劳大小,把爵位赐给他的后人。
但赐爵后,又发现他没死,就要剥夺他后人的爵位,免为一般军卒(可与《史记?白起列传》中”夺爵为士伍”相印证)。
不死的战士活着回来就罚为隶臣。
从这里来看,所谓”论”就有论功行赏和论过刑罚的两种含义。
第二条材料的大意是论攻城有关的赏罚事宜。
在攻陷敌方城池后,指挥人员没有亲临战场,而假报敌人伤亡数字者,屯长、什伍之人知而不告,要受到处罚,同什的人要法一甲,同伍的人要罚两甲。
《睡虎地秦墓竹简》还有一则这样的资料:”《捕盗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耐。
”这条法律能说明两个问题:一,军功爵制不仅适用于军功,也颁行给捕盗有功的人,以此推论,也可以颁行给其他方面有功的人;二,如果有人冒功领赏受爵,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这也从侧面突出了秦国对军功爵制的重视。
最后说说”赐”。
”赐”就是赐爵,包括随爵位而来的其他赏赐。
《墨子?号令》中有”数使人行劳赐”句,这里的”劳赐”可能包括有慰劳和赏赐双重含义,赏赐的主要内容应该是赐爵。
现在再回头看看《商君书?境内》中关于”劳爵”“盈论”“赐爵”的一些记载,有了前面秦简的细则,现在看就比较好理解了。
“其战也,五人来薄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
人得一首则复。
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