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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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管理制
度的通知
正文:
----------------------------------------------------------------------------------------------------------------------------------------------------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5〕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现将《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建设,保障农户信用信息安全,维护农户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建设过程中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的常住户。

农户信用信息是指农户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

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庆阳市中心支行研发的,通过归集、整合辖区各类农户信用信息,进行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提供查询的农户信用信息评级系统。

第四条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推广运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的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建设和制度监督执行工作。

庆阳市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与监督辖区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推广应用工作。

庆阳市人民银行市(县)行负责本辖区内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运行、机构用户管理、数据加载入库、异议处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庆阳市各乡(镇)政府、村(组)负责做好各自村组内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使用等,应尊重个人隐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户合法权益,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审慎、自愿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工作目标
第六条推广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的意义。

庆阳市是一个传统农业地区,农业人口比重较大,农村经济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和信用乡镇(村)评定,对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七条推广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的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

推进农户、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户)、农民合作社、农村企业等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建设,建设覆盖全市七县一区的农户及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电子档案。

(二)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价。

积极开展对农户、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户)、农民合作社、农村企业等经济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建设科学合理、准确全面、实用高效的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系统。

(三)建成科学高效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

一是做好“政策支农、信用助农”。

政府各级部门在制定出台各类支农惠农政策、农业项目开发、林权登记、扶贫资金发放、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确权登记、星级文明农户评选时要充分利用“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的评价结果,在政策支持、支农资金、税收减免、风险补偿、技术服务等各方面给予优惠与支持,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向信用级别较高的农户、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等级高的农民合作社、农村企业倾斜,切实增强“三农”发展后劲。

二是做好“金融支农、信用助农”。

人民银行在支农再贷款、支付清算以及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执行方面,逐步应用信用评级结果,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信用好的地区流动。

三是做好“信贷支农、信用助农”。

鼓励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增加信用等级高,信用度好的乡镇(村)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信贷机构,为“信用农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农户信用信息评级结果作为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产品营销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抵质押物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落实相应的信贷优惠政策,加大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农村妇女创业贷款、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增加农村经济实体的信贷投放比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章农户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农户信用信息报送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报送和更新农户信用信息,并合规使用系统。

第九条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采集农户信息。

第十条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农户基本信息、生产资料、生产运输设备、医保、社保、林权、资产负债、土地、房产、信用评价、信贷等信息。

法院负责做好农户惩处信息的报送工作;合管局负责做好农户基本信息和农户医保信息报送工作;文明办负责做好五星级文明农户评选信息的报送工作;国土局、住建局、房管局负责做好农户土地、房产信息的报送工作;农牧局负责做好做好规模养殖场(户)、农民合作社的信息报送工作、人社局负责做好农户养老保险信息的报送工作;工商局负责做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信息的报送工作;林业局负责做好农户林权信息的报送工作;扶贫办负责做好贫困农户信息的报送工作;乡(镇)负责做好农户生产资料信息和奖惩处罚信息的报送工作;涉农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户基本信息、信贷信息、担保信息、家庭收入信息、家庭支出信息、生产及运输设备信息的报送工作;涉农保险行业负责做好农业保险信息的报送工作。

农户信用信息报送单位要根据自身系统或现有的数据资源,按照下发的采集模板,准确、完整地录入信息,加密加压后,由专人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做好登记、签收手续,明确责任。

市(县)人民银行将各报送单位农户信用信息整理审核后,导入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录入人员不得随意篡改农户信息。

第十一条农户信用信息报送单位要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更新机制,必须定期更新农户信用信息,确保农户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法院、林业局、文明办、国土局、房管局、养老保险局、合管局、扶贫办、涉农保险公司、工商局、经管局和乡(镇)政府按年度更新数据,每年1月20日前报送;金融机构按季度更新数据,季后15日前报送。

第四章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查询农户信用评级信息:
(一)金融机构办理农户贷款时,需要调查贷款人、担保人及其相关人员信用等级状况;
(二)金融机构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三)政府部门开展支农以及信用户、信用村镇评选等工作;
(四)农户信息主体需要了解自身信用等级;
(五)各级政府部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根据工作需要,查询农户信用等级;
(六)其他。

第十三条农户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代理查询时,须同时出示授权委托书、被查询人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四条加强农户信息查询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农户信用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业务工作中知悉的农户信用信息,农户本人有效授权和司法查询除外。

第十五条农户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可以向查询机构或当地人民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查询机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上报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数据报送机构进行核查。

数据报送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农户信用信息报送与查询使用单位要建立符合自身工作实际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内容应涵盖农户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机构和用户管理。

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内新设机构,增加、修改、删除、变更用户时,应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上报人民银行庆阳中支征信管理科进行审核、批准和备案。

第十八条口令管理。

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用户要严格执行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更新。

第十九条农户信用信息数据移送。

数据报送单位对农户信用信息移送,必须使用人民银行庆阳市中心支行提供的数据加密加压工具对数据进行保密处理,并填写《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数据移送缴存单》一式两份,通过U盘等移动介质移送数据后,要对移动介质进行粉碎或格式化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银行数据接收员在收到《数据移送缴存单》后,首先要审核《数据移送缴存单》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其次,要将移送文件解密解压,并对文件名或文件内容(信息字段)、移送时间(分钟)、记录数(条)、文件容量(k)逐一核实,准确无误后,将介质中原始数据复制到专用计算机上,进行加密处理后,在《数据移送缴存单》上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一份归档留存,一份退数据移送单位。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银行对农户信用信息报送与查询使用单位进行监管,检查系统信息报送、查询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测,规范操作行为,排查安全隐患,及时预警风险,督促整改问题。

第二十一条农户信用信息报送与查询使用单位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更新工作进展情况;
(二)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的查询和使用情况;
(三)农户信用评级报告异议处理、投诉处理情况;
(四)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农户信用信息报送与查询使用单位要加强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任意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农户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农户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推广运用工作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当地人民银行或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推广运用工作
领导小组要按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庆阳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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