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案件公示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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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案件公示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
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业案件公示,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
将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的基本信息、处理结果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公众信息平台等载体上设立农业
案件公示专区,定期公开农业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四条农业案件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
(五)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农业案件公示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发生后及时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
时效性。

第三章公示程序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等。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制作《农业行政执法案件
公示告知书》,载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公示渠道和期限。

第八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公众信息平台等载体上公示农业
案件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案件公示制度,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和管理,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案件公示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农业案件信息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农业案件公示内容的异议,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未按照规定公示农业案件信息的,由上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案件公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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