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30企业所得税课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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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一、会计法与企业会计准则
(一)《会计法》
《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会计核算:
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
2.私计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的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或丢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企业会计准则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构成:
1.基本准则
2.具体准则(1)一般业务准则(2)特定业务准则(3)报告准则
3.应用指南(1)会计准则解释(2)会计科目和主要的账务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方法
(一)审阅法:
是指通过对财务会计、统计等资料的审阅来确定其内容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一种方法。
主要包括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审阅及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审阅。
(二)核对法:
是指将相互关联的会计资料进行核对来确定其内容的一种方法。
包括证证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及账实核对。
(三)顺查法:
是按照企业会计的核算程序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记录—会计报表。
(四)逆查法:
与顺查法相反,查账顺序:会计报表—账簿记录—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五)详查法:
又称全查法,是对被查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的一种方法。
(六)抽查法:
是对被检查单位某一段时间或某一部分的账目凭证进行重点检查的一种方法。
(七)账外调查方法:
实地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
对某一被检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要根据该单位规模、会计核算情况、遵法守法情况等综合运用各种检查方法。
三、企业所得税检查的具体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一)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企业在取得收入时涉及的会计科目及账务
处理:
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在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现金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相关资产或应付账款
待处理财产损益
固定资产清理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检查时要核查上述借方科目的对应科目是否属于收入类科目,如发现账务处理异常,要详细审查所涉及的原始凭证,以确认收入是否有挂账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情况
对各项收入的明细账进行审核,确认各项明细收入的金额。
对企业少计收入或不计收入情况,要通过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渠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决算及生产经营场所、库存商品或其
他财产存放地环节的检查或者调查方式进行确认。
要掌握确认收入的原则:
收取款项时
发出商品时
分期收款的收入按照签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供劳务的收入按照合同规定的完工进度确认
预收款项要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期限分期计入各期收入
2.政府拨入的补助资金的账务处理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投入的资本。
其主要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及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涉及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1)对于企业取得的分期计入各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通过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取得时:借: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结转当期收益时: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2)对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通过设置“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取得时:借: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3)企业取得的国家指定为资本性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通过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使用时: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借: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或国家
资本金)
如果国家规定此项专项拨款不作国家投资处理,而作企业收益处理,账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对政府补助企业如果未按照规定使用,应并
入发现会计年度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和摊销。
3.预收账款
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
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结转收入时: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或现金计提营业税时:
借:长期待摊费—待摊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附加
结转收入的同时结转与收入相对应的税费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长期待摊费—待摊营业税金及附加
4.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审查
本科目借贷方发生额与本年度损益无关,审查本科目的目的是看有无本年度的收入直接记入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是否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影响本年度应纳税费。
会计账务处理:
(1)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亏损时:
借:有关科目
贷:本科目(2)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增亏损时:
借:本科目
贷:有关科目(3)调增以前年度所得税时:
借:本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调减以前年度所得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年末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对“利润分配”科目的审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会计账务处理:
借:本科目
贷:盈余公积
借:有关科目
贷:资本公积
审查这两个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是否将收益性质的收入或长期应付款等债务减免类的收益直
接记入本科目,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二)成本扣除类企业所得税调整
1.对企业采购成本的审查(存货)
采购成本的组成:买价+相关税费+装卸费+保险费+合理的途中损耗和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
涉及到的会计科目: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存货跌价准备、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等。
一般性的账务处理:
支付材料价款或运费时: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其他货币资金
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预付账款
购入并验收入库材料时:
借: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贷:材料采购、在途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生产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等
贷:原材料
检查重点:
A:抽查大宗采购材料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确认采购成本组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费用支出,特别是不合法的发票都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B:审查企业结转材料成本是否正确,首先要确认企业的结转材料的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
最常用的是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单价=(期初结存实际成本+本期购
入实际成本)/(期初结存数
量+本期购入数量)
结转材料成本=本期领用材料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审查重点:
结转成本的单价是否正确,期末结余材料成本和数量是否相符。
如果不相符要进一步查找原因。
尤其是企业“材料账户”期末出现红字的时候要作为重点进行审查,核实企业在结转材料成本时多转或虚转成本的问题。
如企业“材料账户”出现红字现象要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数量和金额都是红字:如果不是企业采购部门票据传递不及时造成的,就是企业虚转了材料成本,要按照红字金额进行调整。
如果数量是蓝字而金额是红字,要按材料数量*单价+红字金额的绝对值进行调整。
审查企业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情况,重点审查材料成本分配计算表,核实在建工程领用材料是否挤入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2.对企业生产成本的审查
生产成本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会计科目:生产成本(开发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研发支出、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机械作业。
A: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现金、银行存款等
B: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期末余额:反映的是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和劳务成本。
重点审查:
完工产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分配方法是否合理,是否有将在产品成本全部转入完工产品成本的情况。
制造费用: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最终归集到生产成本科目。
对制造费用的明细账记载的支出要审核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是否合法。
研发支出:核算企业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本科目需要设置两个二级明细科目—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
账务处理:A: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费用化支出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
现金、应付职工薪酬
等
B:借:无形资产
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费用化支出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条件是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固定资产
特征: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成本:外购的固定资产包括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后的金额。
预计净残值的比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具体规定,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也叫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年限平均法:月折旧率=(1-预计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检查固定资产从两方面审查:
(1)审核固定资产成本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
(2)审查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是否准确
4.对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的审查:
涉及的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等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累计折旧等科目主营业务成本涉及销售商品或结算劳务收入时结转成本计算。
库存商品成本单价=(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入库商品金额)/(期初库存数量+本期入库数量)
已销产品成本=单位成本*销售数量
已结算劳务成本=已结算收入/合同约定收入*合同预定总成本。
审查重点:
核对销售收入的销售量与已销库存商品成本结转数量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和完工进度。
5.对期间费用的审查:
涉及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销售费用: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的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销售人员的工资、业务经费和折旧等
账务处理:借:销售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
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检查重点:
1.广告费原始票据是否合法
2.预计产品质量损失是否发生
3.房屋办公室的装修是否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直接记入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会计账务处理基本上与销售费用的相同
检查重点:
对大额的管理费用的原始凭证进行检查,是否合法、合理,对企业自行核销的资产损失进行检查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财务费用: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收到的现金折扣或发生的现金折扣
会计账务处理与管理费用基本相同
检查重点:
1.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2.发生的银行承兑汇票损失是否属于本企业
3.利息支出中是否存在向个人融资而超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情况
四、企业所得税的特殊规定:
(一)收入类
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1.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企业取得劳务收入以取得收入时或者索取收入款项凭证时为原则,对于按建造合同规定提供劳务的,,应按照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对于视同销售的收入,按照商品或者财产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用于市场推广和销售、交际应酬、股息分配等)
(4)对于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5)对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款日期确认收入
(6)对纳税人取得的捐赠收入按照收到捐赠
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③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④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重点检查:
一、收入类:
(1)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是否记入当年的收入总额
(2)对不征税收入的限定性条件要熟练掌握,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纳税调整
(3)对取得免税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
入按照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和财税2008年160号及吉财税2009年9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要对其取得的捐赠收入和各项收入补征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税2009年87号文件,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限定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限定条件:
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的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如果5年内未使用或未缴财政有关部门,不征税收入要并入该企业第六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扣除类
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的支出应该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应该分
期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1.工资总额: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可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查找。
(1)国有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2)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3)工会经费: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企业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的不得扣除。
(4)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5)企业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分别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6)企业支付给下岗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不作为计提“三费”的基数。
2.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销售收入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3.广告费和宣传费: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检查重点:对大额的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合法。
对不合法的票据金额要先行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一般在“管理费”“销售费”“在建工程”等科目检查统计。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销售费科目检查统计。
4.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是指关联企业母子公司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如果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发生的服务费和管理费可以扣除,这需要关联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母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如不能提供不得扣除。
5.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以内准予扣除。
企业公益性捐赠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重点检查公益性捐赠票据是否合法,接受捐赠的单位是否具备认定资格,捐赠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标
准。
6.企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应付规费超过三年以上其他应付款项超过五年以上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支付时允许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7.税前扣除有效凭证
吉地税发2009年51号文件规定,企业当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法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可在税前扣除,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没有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当期扣除。
以后年度取得有效凭证的应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经营性票据由税务机关管
理,非经营性票据由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等。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检查重点:1.是否为虚开发票;2.是否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3.是否是假发票。
8.企业无偿使用的土地提取的折旧或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包括企业评估增值的土地增值额)
9.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1)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改建后的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A:修理费达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以上
B:修理后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两年以上
(4)对于企业发生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发生月份的次月起以不低于三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10.企业转让资产的净值可在税前扣除,净值是指所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11.企业亏损可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2.资产损失扣除
国税发2009年88号财税2009年57号
企业的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损失和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资产损失
(1)自行扣除的资产损失
A:企业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损失。
B: 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C: 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D: 生产性生物资产正常死亡发生的损失。
E: 企业通过证劵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F: 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财产损失。
(2)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为需要经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