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2020年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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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2020年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鲁教民发〔2018〕1号)和《山东农业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山农大校字〔201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函授站是对函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函授站要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校与函授站依托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

第四条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函授站的设置
第五条设站单位设立函授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站单位应当是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连续或者隔年报考的生源;
(三)能配备专职或者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及专职管理人员队伍;
(四)能提供固定的、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五)教学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能提供或者筹集函授站的必要经费;
第六条学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拟申请设立函授站的设站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合格,双方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拟申请设立函授站的设站单位,应于当年11月底前,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函授站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保证教学质量的管理措施;(二)设站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函授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三)用作函授站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
(四)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一节招生
第八条函授站要积极做好协议书规定的招生区域内的招生宣传和生源发动工作。

第九条函授站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山东省有关继续教育招生政策,禁止向考生乱许愿、乱收费,不准设立站外站,衍生多级站。

函授站自制的招生宣传材料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发布。

第十条函授站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校教学教务管理服务平台上报发动生源名单。

第二节学籍
第十一条函授站要按照学校规定时间,组织新生办理报到、缴费、注册等入学手续,并建立本站新生学籍档案,每年4月底前上报新生学籍注册数据。

第十二条新生缴费注册后,函授站要按时组织新生在教学教务管理平台上完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学籍注册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学期开始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

各函授站按照学校规定时间上报本站年度学生注册数据。

第十四条函授站要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手续,学籍异动档案要保存完整。

第十五条函授站要做好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要及时准确。

按时领取、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毕业生档案。

第三节教学
第十六条函授站承担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协助学校聘任辅导教师,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函授站要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发放学习辅导材料。

第十八条函授站要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按时组织学员面授、网上学习。

第十九条函授站要做好函授生期末统一考试组织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函授站要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主动配合学校、省教育厅或者受委托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做好函授站工作的检查和评估,根据检查或者评估结果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函授站要每学年向学校报送年度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函授站要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第二十三条函授站要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用人单位、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函授站建设
第二十四条函授站要加大办学投入,改善软硬件办学条件。

第二十五条函授站要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检查与督导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每年对函授站进行检查督导。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函授站予以表彰;对存在一定问题的函授站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函授站,予以撤销。

(一)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的;
(三)不能按规定组织辅导、保证教育质量的;
(四)考试组织不规范、考试秩序混乱、考试到考率较低的;
(五)学生投诉较多,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七)不能按时向学校交清有关费用的;
(八)连续两年无生源或每年招生人数较少的;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函授站协助学校按照上级财政、物价部门政策规定收取学费,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按时办理相关费用返还手续。

第二十八条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招生、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第二十九条函授站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函授教学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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