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拉强度≥540MPa钢材制压力容器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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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540MPa钢材制压力容器的特殊要求1)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低合金钢P≤0.025%、S≤0.015%;
2)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低合金钢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P≤0.025%、S≤0.015%;
3)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应逐台制备产品焊接试件;
4)境外牌号的钢材,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应按TSG R0004-2009 1.9条通过技术评审;
5)应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6)壳体不另行补强时,接管与壳体的连接宜采用全焊透的结构型式;
7)不得采用补强圈补强,应采用整体补强或者采用局部整体补强元件的补强方法;
8)不适用“低温低应力工况”;
δ或19mm两者中的较9)接管内件边角处应倒圆,圆角半径一般取4/
nt
小值;
10)钢材制造单位应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否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按TSG R0004-2009 1.9条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11)低合金钢制造的压力容器及受压元件,对其A类和B类焊接接头进行全部射线或超声检测,若其焊接接头厚度大于20mm,还应采用与原无损检测方法不同的检测方法另行进行无损检测,该检测应包括所有的焊缝交叉部位;
12)低合金钢容器的缺陷修磨或补焊处的表面,卡具和拉筋等拆除处的割痕表面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
13)低合金钢容器在耐压试验后,应对焊接接头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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