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的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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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工
程勘察档案在工程管理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勘察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勘察档案是反映工程勘察活动过程、成果和经验的重要记录,是维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指导后续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实行归档责任制度,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为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立档案管理小组,负责项目档案的具
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组其他成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小组,按时提交项目档案材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工程勘察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九条工程勘察档案收集范围包括:
(一)勘察设计文件、图纸、图表等原始资料;
(二)勘察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报告、记录、试验数据等;
(三)勘察成果、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等;
(四)其他与工程勘察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工程勘察档案的整理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
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档案归档与保管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档案归档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归档材料应完整、准确、真实;
(二)归档材料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排列;
(三)归档材料应进行编号、装订、封装;
(四)归档材料应填写档案登记表。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档案的保管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销毁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档案的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第十五条工程勘察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的销毁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工程勘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