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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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封俊国
作者机构: 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出版物刊名: 浙江金融
页码: 12-13页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最后贷款人;《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职责;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监管职能;银行业监管
摘要:2003年9月国务院确定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都明确了人民银行今后将围绕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大方面开展工作。

也就是说,维护金融稳定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的监管职能(市场准人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被分离后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而维护金融稳定.从各国中央银行既有的实践看.大多通过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安排进行,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要求.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及存款保险制度(包括投资者补偿机制)共同构成一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成为一国银行业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先决条件。

随着我国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太完善的情况下.重新认识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合理地解决相关问题和建立相关制度.发挥其稳定金融作用.将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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