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上海市部分民办高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上海市部分民办高校实行依法自主招
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上海市部分
民办高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做好民办高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我委制订了《2005年上海市部分民办高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5年上海市部分民办高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2005年上海市部分民办高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和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2005年,本市将在部分民办高校将进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现将此项改革试点的方案公布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有利于高校探索多种形式选拔学生,有利于促进中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推动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体现考生与高校依法自主双向选择的平等权利。
二、改革试点院校
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三、主要内涵
本市部分民办高校招生改革试点,是指上述高校专科层次招生,由学校依法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
四、招生计划
3所试点院校总体招生计划855名(含招收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计划120名),其中上海杉达学院招生计划为260名(含40名退役士兵计划),上海建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295名(含40名退役士兵计划),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300名(含40名退役士兵计划)。
五、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持有本市户籍。
(二)报名办法: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直接到3所试点院校校所设置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退役士兵另文规定。
其他特殊情况,由我委审批后到3所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时间:
2月下旬,3所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5日、6日,办理报名手续。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须持2005年本市统一高考报名号办理报名手续,退役士兵的高考报名号由所报考的3所试点民办高校统一向市教育考试院办理。
每位学生限报一所试点民办高校。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另文规定。
犯有错误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的学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八、收费标准
3所试点院校参照国家高考的收费标准,按规定进行收费。
九、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试点民办高校印制的《报名表》。
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报名表》经本人及家长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要求更改。
十、考试
3所试点院校,可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05年3月19日。
十一、录取
(一)时间:
3所试点民办高校应于3月底前完成录取,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初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打印录取名册,并于4月5日寄发录取通知书。
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
被录取而不报到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6月高考的考试费用,在录取考生报到注册时,由3所试点民办高校负责将每科26元考试科目费用直接退还给已报到注册学生,14元报名费不予退还。
(二)调档:
3所试点院校录取的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
3所试点院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后,即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联系,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规定统一安排递送已录取考生高中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
(三)相关规定:
3所试点院校在经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的考生进入高校进行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学费用。
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秋季入学。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所试点民办高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
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各试点院校,若在申请注册招生后仍有计划余额的,计划余额部分可放在当年秋季集中阶段招生时使用。
计划余额及其招生专业目录,届时经市教委审定后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
十二、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为了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3所试点院校将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高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并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高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条例、规定。
违反者,按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条例处理。
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十一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
十一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行贿;(4)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和宴请;(6)不准在录取场所违反规章随意串岗,扰乱录取场所秩序;(7)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8)不准将捐资、捐物、赞助与录取新生挂钩;(9)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10)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11)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1)来源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公布录取标准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4)录取结果公开(每批录取结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5)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三监督:(1)我委将组织人员对3所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民办高校将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二月
工作日程
┏━━━━━━━━━━━┯━━━━━━━━━━━━━━━━━━━━━┓┃时间│工作内容┃┠───────────┼─────────────────────┨┃2004年12月中旬│上报申请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2005年2月下旬│市教委公布2005年本市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院┃┃│校名单及方案
┃┠───────────┼─────────────────────┨┃2005年2月底│试点院校向社会公布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并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2005年3月5日、6日│考生去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
┃┠───────────┼─────────────────────┨┃2005年3月19日│各试点院校选拔测试┃┠───────────┼─────────────────────┨┃2005年3月下旬│录取┃┠───────────┼─────────────────────┨┃2005年3月30日-4月1日│公示,(学校网络、家庭教育时报)┃┠───────────┼─────────────────────┨┃2005年4月3日前│新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打印录取名册┃┠───────────┼─────────────────────┨┃2005年4月5日│发放录取通知书┃┠───────────┼─────────────────────┨┃2005年4月11日│新生报到┃┠───────────┼─────────────────────┨┃2005年4月13日│试点院校上报报到人数和计划余额┃┠───────────┼─────────────────────┨┃2005年5、6月│试点院校可在录取新生中进行入校教育┃┠───────────┼─────────────────────┨┃2005年9月│新生正式入学┃┗━━━━━━━━━━━┷━━━━━━━━━━━━━━━━━━━━━┛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