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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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87.02.13
•【字号】财预字[1987]81号、[1987]市税计字136号
•【施行日期】1987.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其他税种
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
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
(财预字[1987]81号、[1987]市税计字136号1987年2月
13日)
财政、税务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165号通知,现将我市征收一九八七年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入库级次规定如下:
一、对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包括集体企业)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库。

二、对区、县属单位和个人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作为区、县级收入,缴入区、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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