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封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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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封车管理规定
一、运输车辆选用
1、皮带托辊、刮板、链条、沙石、水泥、煤矸和细碎杂物等物料,使用U型矿车装运。

2、绞车、刮板输送机、皮带机、液压支架、采煤机、综掘机、变压器、组合开关等大型机电设备,以及体积较大的(长 1.0m×宽0.8m×高0.5m以上)设备或材料,使用平板车装运。

3、圆木、单体柱、钢梁、锚杆、风水管、电缆、钢丝绳、钢筋网、U型钢、工字钢、轨道、小型电器设备(低压开关、照明综保、局扇、潜水泵等)等物料使用材料车(花架车)装运,其中钢筋网、U型钢、工字钢、轨道等物料运输数量较大时可选用平板车运输。

4、运送雷管炸药必须是专车、专用、专运。

5、其他“超重、超高、超宽、超长”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材料按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装运。

二、车辆捆绑用具的选用及捆绑标准
1、应根据运输车辆及设备规格选用合适的捆绑用具。

2、捆绑用具优先选用有公称载荷的标准器具,如矿用封车器(3T、5T、10T、20T等)、手拉葫芦、卸扣、专用卡具、链条等,且捆绑用具的载荷不得小于装运物料重量的1.5倍。

3、严禁单独使用铁丝、麻绳、钢丝绳进行捆绑固定,特殊情况使用捆绑用具捆绑不牢时,可使用钢丝绳捆绑固定后,再使用捆绑用具再次捆绑固定。

4、主要设备、材料捆绑用具的选择及标准(未列入的设备、材料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运输规定
1、使用U型矿车装车,装车高度四周不得超过车箱高度,车箱中间不得超过200mm。

2、原则上所有车辆的装车高度不得超过2m,宽度不得超过1450mm,长度不得超过4800mm,由装车单位负责车辆捆绑牢固,调正中心。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装车单位负责返工处理,拒不返工的罚装车单位200元/辆。

3、对于特殊安装使用的超长、超高材料及设备,通过副井运输时,采取的装运方案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审批后,机电科、安检科、机运队共同验收方可运输。

4、设备、材料装车后保证车辆重心平稳,捆绑牢固,确保车辆连接用具(插销、链环)方便摘挂。

5、捆绑用具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完好检查,不完好严禁使用。

6、车辆捆绑不少于两道,斜巷运输的车辆要有防滑措施。

7、各种设备、材料车辆在入井、斜巷运输或转运前,信号把钩工或电机车司机必须对装车情况及捆绑情况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严禁运输。

8、一辆车内尽量装同一长度、同类物料,装不同长度的物料时,长料放底层,短料放上层且两端捆紧。

9、凡发现不按上述规定装运设备、材料的单位,对队长和跟班队长各罚100元/车。

10、装车不符合要求的机运队不得运输,否则,对机运队按每车200元进行处罚。

11、副井把钩工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及不符合装料规定的车辆不得入井。

否则,发现一次对机运队队长罚款100元。

12、各单位在设备或材料装车时,必须写明装车单位、运送地点及装车日期,与机运队值班室联系,办理交接手续。

设备或材料运输到位后要及时安排卸车,不得无故压车、占车。

否则,每辆车罚责任单位200元。

13、设备或材料运输到位后卸车时,要连同捆绑物一同拆除,机运队下井运输的车辆不得有未拆除的捆绑物。

否则,每辆车罚责任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100元。

14、井口安全检身工与机运队把钩工共同开始监督执行,运送物料单位若不按此规定执行,机运队有权拒绝拉运。

特殊情况可编写安全措施经领导签字,单位学习签字后方可拉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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