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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卫生局等单位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 [2006] 23号
【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6.10.08
【实施日期】2006.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卫生局等单位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06] 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州编办、州民政局《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八日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州编办、州民政局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作出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进全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目的,以基本统一全州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管理模式、补偿范围及标准为原则,进一步扩大合作医疗受益面,充分发挥合作医疗基金效益,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合率,满足农民医疗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