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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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气象局
•【公布日期】2004.06.07
•【字号】湘气办发[2004]68号
•【施行日期】2004.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湘气办发[2004]68号)
各市(州)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民航机场:
目前,全国各地频发的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

5月18日,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气发[2004]126号),现将此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我省是事故多发地之一,为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军航、民航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施放气球、风筝等升空物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了
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了解违规施放气球的严重后果,提高对施放气球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为开展施放气球和风筝活动管理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协调,明确责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军航、民航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通力合作,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管理空白;建立完善施放气球活动的共同审批、联合检查、定期通报等协作机制;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气办发[2003]165号)的规定,加强“三个审批和两个服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和风筝活动的安全进行综合监管。

通过加强对当地供气商的监控,禁止其为无资质施放单位提供气源,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从源头上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安全的管理。

各军航、民航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气球和风筝禁放区域及有关限制条件,协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工作。

三、加强检查,确保安全。

在本《通知》下发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迅速向当地政府汇报,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军航、民航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气办发[2004]56号)已要求今年5月开展“全省施放气球安全检查月”活动,现根据“三局一办”《通知》精神,决定将活动时间延长至6月25日,请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于6月30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上报省气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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