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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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
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22
•【字号】韶府〔2015〕23号
•【施行日期】2015.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
细则》的通知
韶府〔2015〕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韶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档案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2日韶关市档案馆接收和征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完整保存和有效利用韶关市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和《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结合韶关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韶关市档案馆是地方综合性的国家档案馆,是保存全市各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档案资源的法定机构,是社会各界依法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市档案馆依法开展档案接收和征集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档案接收与征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韶关市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
(一)革命历史档案。

中国共产党地方党组织、革命政权、地方武装和革命群众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二)旧政权档案。

解放前韶关各历史时期的旧政权机关、军队、企业等机构
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民间帮会形成的档案;
(三)著名人物的档案。

历代韶关籍或在韶关境内工作活动过的非韶关籍知名人士的档案。

第五条韶关市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直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或长期的各门类档案:
(一)市委及所属各部门;
(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六)市各民主党派机关;
(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侨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市贸促会等人民团体;
(八)市直属院校和医院;
(九)市直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十)市政府派驻国内各地、港澳机构;
(十一)被撤并的市直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破产转制国有企业。

韶关市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第六条中央、国家和省驻韶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凡上级主管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向市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的,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七条韶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的种类:
(一)文书档案;
(二)会计档案;
(三)专门档案。

各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市科技发展和专业特点的专门档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门档案):
1.各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档案;
2.纪检监察案件档案;
3.财务报告档案(主要指市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报表);
4.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档案、社团登记档案、勘界档案、地名档案、涉外收养档案;
5.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农业技术档案;
6.统计部门的各类普查档案;
7.接待部门的接待档案;
8.法制部门的行政复议档案;
9.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档案、药品医疗保健用品登记档案;
10.外事部门的境外捐赠审批档案、侨务档案;
11.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档案、公证档案、司法鉴定档案;
12.水务部门的水利档案;
13.科技部门的地震档案、获奖科研成果(课题)档案、专利档案;
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档案、医保档案、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劳动人事仲裁档案、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档案;
15.工商部门的注销企业档案;
16.教育部门的教学、学籍档案;
17.国土部门的土地管理档案、地籍档案、地勘地图档案;
18.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档案;
19.审计部门的审计档案;
2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登记档案;
21.文化部门的出版发行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艺术档案、文物(考古)档案;
22.住建部门的棚户区改造档案;
23.规划部门的规划档案;
24.编委的事业单位登记档案;
2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采购档案;
26.红十字会的捐赠(献)档案;
27.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证档案;
28.反映全市自然地理状况的档案(如地形、地貌、地质、地震、山川、水文、气象、测绘、资源调查等)。

(四)声像档案。

反映韶关发展、自然地理状况、风土人情、对外交往及各级领导到韶关调研等活动及形成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
(五)实物档案。

各部门被国家和省部级授予的荣誉证书、奖状、奖旗、奖牌、奖杯等;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接受的纪念品、礼品;变更、撤并单位的印章。

(六)已故人员档案。

属韶关市编委确认在编的死亡干部职工档案;已故的市级知名人士和受过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

(七)名人档案。

历代韶关籍或在韶关境内工作活动过的非韶关籍知名人士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八)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档案。

韶关市开展的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课题研究形成的档案。

(九)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

韶关市开展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及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大抢险救灾活动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形成的档案。

(十)其他档案。

反映韶关地方特色的地方名胜古迹、文化艺术、工艺美术、民风民俗、体育竞赛、名优名牌产品、土特产产品等方面的特色档案。

第八条韶关市档案馆接收市直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印出版的各种汇编、史志、年鉴、大事记、简报、图册、书刊和各种族谱、家谱等辅助性资料。

第九条韶关市档案馆应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规范的电子文件(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各单位涉密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使用和移交。

第十条韶关市直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向韶关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划分控制使用的档案范围,并依据《保密法》相关要求,移交的档案中有涉密档案的须经本单位保密组织鉴定,需延期解密的档案应附延期理由及保密期限调整说明,已解密的档案需加盖解密章。

同时,移交本单位编制的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全宗
卷、档案数据盘等档案检索工具、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一条列入接收范围、应进韶关市档案馆档案的接收期限:
(一)市直属及其所属单位永久、长期(定期30年)档案在本单位保管期满20年接收。

(二)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活动和重要事件档案,自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后或活动(事件)结束起半年内接收。

(三)普查类档案,原则上在普查工作结束后一年内接收,如有专门规定,按规定时间接收。

其他专门档案,按相关规定期限接收,无特殊规定的,档案自形成后在原单位保管满20年接收;
(四)名人档案,随时接收。

(五)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自形成或者获得之日起5年内接收。

(六)上一年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电子目录,每年6月30日前接收。

(七)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首创、发明档案和特色档案等,自形成之日起1年内接收。

(八)已故市管干部档案原则上在组织部门保管满5年接收,其他已故干部职
工档案在原单位保管满10年接收;
(九)接收范围内的撤销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于撤销工作结束后1年内接收;机构合并的,其档案由新组建的单位承接,按规定期限接收;破产转制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接收;
(十)属于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单位的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市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韶关市档案局审查同意,可适当推迟接收进馆。

(十一)上一年度编印出版的档案资料,每年6月30日前接收。

第十二条韶关市档案馆征集档案范围:
(一)散存在国内外的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韶关地区活动期间形成的讲话稿、题词、书信、录音、录像、照片、实物等;
(二)散存在国内外的历任韶关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讲话稿、题词、书信、录音、录像、照片、实物等;
(三)散存在国内外的著名人物的信函、自传、日记、札记、回忆录、录音、录像、照片、实物等;
(四)散存在国内外的韶关地区民俗风情、名胜古迹、地方掌故、传统文化、传统艺术、家谱族谱等档案资料;
(五)散存在国内外的韶关市传统工艺产品、土特产品、名优产品的档案资料;
(六)散存在国内外的韶关重要事件、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
(七)社会组织、民营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第十三条韶关市档案馆采取下列方法征集散存在国内外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一)接受捐赠。

对主动捐赠档案的个人及其家属,由韶关市档案馆颁发荣誉证书,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二)收购和复制。

国内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韶关市档案馆出资收购或复制,收购价格或复制费用协商解决。

(三)接受寄存。

社会组织、民营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保管的珍贵档案,档案所有者经与韶关市档案馆协商,签订合同,韶关市档案馆可实行寄存、代管服务。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韶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韶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韶市办联〔2008〕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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