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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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消防
条例》的决定(2005)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5.06.24
【实施日期】2005.06.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一、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应当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度。
由于防火设计不合格重新设计的,不得重复收费。
”
二、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三、删除第四十条第一款。
四、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挤占消防通道。
”
五、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修改为:“违法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
六、删除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同时删除第二款中“第四项”三个字和第三款。
七、第八十七条中“可以并处吊销或者暂扣有关消防许可证、准运证、资质证书”修改为:“可以并处吊销或者暂扣有关消防许可文书和资质证书”。
删除第八十七条第六项。
第五项的分号改为句号。
八、删除第九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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