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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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9.12
•【文号】国质检食[2003]295号
•【施行日期】2003.09.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0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管理规范》的通知(2003年9月12日国质检食[2003]29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安全卫生质量,总局制定了《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管理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管理规范
附件: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本规范所称“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是指以天然野生淡水小龙虾(学名:克氏螯虾,拉丁名:Procambarus clarkii)为原料经加工而成的冷冻生、熟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验检疫备案管理
第四条各加工企业对用于加工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的淡水小龙虾原料必须制定进出境水产品追溯计划,对原料的产区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企业或承包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备案。

第六条对产区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辖区范围外的,由加工企业直接向原料产区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产区必须符合出口淡水小龙虾原料产区和收购点检验检疫备案条件(见附1)。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原料产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出口淡水小龙虾原料产区及收购点备案申请表》(一式3份,式样见附2),
并提供产区水质及小龙虾原料的检测报告、原料产区或收购点负责人签字手书、原料收购管理制度等资料。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经对申请备案的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考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准予备案和进行编号;对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一律不予备案。

同时将准予备案的名录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备案的产区实行日常监督和年度审核管理。

第十条已备案的产区名称、地点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名录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原料安全卫生控制
第十一条加工企业用于加工出口的淡水小龙虾原料必须能够溯源,并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产区。

第十二条加工企业每年在生产前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本年度企业原料来源的产区、收购原料的数量及保证加工原料分别来自上述地区的自律申明。

第十三条加工企业凭备案产区负责人签发的《出口淡水小龙虾原料产区供货证明》(见附3)收购。

收购时必须按原料来源建立原料收购台账,详细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加工企业须对原料实施安全卫生项目的监控。

对来源于不同备案产区的淡水小龙虾原料,加工企业须随机抽取样品作氯霉素和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等的监测。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的抽样及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没有检测条件的出口企业需委托送检。

生产季节每月随机抽取一次样品进行氯霉素检测,生产季节的初期、中期,分别随机抽取一次样品进行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重金属(铅、镉、汞、砷等)、多氯联苯等检测。

经检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原料应立即停止收购该产区的原料,并分析原因,将情况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和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的要求,对所辖地区的淡水小龙虾原料、水质进行抽样检测、监控。

第四章辅(配)料安全卫生控制
第十六条国产的辅(配)料:加工企业在购进辅(配)料时,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生产合格证明,对植物性辅(配)料还必须包括农残等合格证明,对动物源性的辅(配)料则必须包括无氯霉素、硝基呋喃等农兽药物残留检测合格的证明,企业根据需要须进行监测验证。

第十七条进境的辅(配)料:须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对氯霉素、硝基呋喃等农、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的允许在出口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不得在出口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要结合HACCP验证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辅(配)料的合格证明进行验证。

第五章加工安全卫生控制
第十九条加工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企业必须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要求,并取得卫生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对进口国有官方卫生注册要求的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有关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进口国官方卫生注册资格后,方可向该国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在生产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和有效实施HACCP安全卫生质量监控体系,并通过官方验证。

(二)厂区内不得存放和使用含有国家及欧盟等主要进口国或地区明令禁用的药物、保鲜剂、防腐剂、消毒剂等。

(三)保持加工车间内的清洁卫生。

同一车间、同一时间内只允许加工同一品种
的产品,不允许与其他品种的产品混杂加工。

(四)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清晰标明企业出口卫生注册编号、批次号和实际生产日期;在内包装上必须标明不可涂改、不可变更的企业出口卫生注册编号和实际生产日期。

(五)车间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体检。

患有呼吸道、肠道疾病及其他传染病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车间。

进入车间的人员须有专人逐个进行检查,发现手部有损伤、使用护肤品的,一律不得进入车间。

(六)在容易造成手指伤害的加工关键环节,加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卫生要求的乳胶手套操作。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在生产季节初期应对企业安全卫生质量控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生产季节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要立即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有安全质量隐患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的生产。

第六章检验检疫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内外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对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现场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时认真核对报检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注册号、批次号、输入国家或地区、包装等是否货证相符,核查包装情况和卫生状况,以每个集装箱为一个检验检疫批,实施感官检验检疫并按规定抽取样品。

第二十三条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在残留监控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针对进口国的需求进行选项检测,确保满足输入国的要求。

(一)农兽药残留:批批检测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含代谢物);不少于20%批次监测多氯联苯、二甲硝咪唑、其他硝基咪唑类、磺胺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
素类等。

(二)微生物:批批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李斯特杆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溶藻弧菌、创伤弧菌等。

(三)金属异物:批批检测(原为输韩产品批批检测)。

(四)进口国/地区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其他特殊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加强检测工作,对没有能力开展的检测项目,必须按照要求抽取样品、做好封识、填好送检单送到经确认有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对检测不合格产品需要复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抽样、封样并送相关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六条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要调查和分析原因,并将情况立即报国家质检总局。

同时,要督促加工企业保证不合格的产品及时被召回,对不合格产品必须实施显著标识,专区存放,与合格产品严格分开。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检验检疫合格的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第七章贮存和运输安全卫生控制
第二十八条加工企业要建立贮存、运输控制程序,建有出入库记录台账及垛卡,对出入库产品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原料、成品必须专库存放,不同品种、不同批次的原料和成品不得混放。

第三十条存放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的集装箱必须具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适载证明。

装箱时,要严格安全卫生操作,对已经拆封、破损、污染的包装箱,一律不得用于出口。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派员实施监装,并做好监装记录。

第八章出证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须加强对报检随附单证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审核和确认,并在出口产品装集装箱后才能对外出具健康证书和(或)卫生证书。

第三十二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抽检和验证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处理措施。

第九章风险预警管理
第三十三条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同时执行国家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官方预警通报的,暂停受理出口报检,限期整改,直至做出取消注册资格。

第三十五条管理混乱、令行不止、违反“专厂、专号、专用”规定、擅自收购非备案产区的淡水小龙虾原料的,暂停受理出口报检,限期整改,直至做出取消注册资格。

第三十六条备案的产区和收购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暂停受理出口报检,限期整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原有规定与本规范有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出口淡水小龙虾原料产区和收购点检验检疫备案条件
2.出口淡水小龙虾产区/收购点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
3.出口淡水小龙虾供货证明
4.出口淡水小龙虾检验检疫备案编号规则
附1:出口淡水小龙虾原料产区和收购点检验检疫备案条件
一、备案条件
(一)原料产区和收购点周围环境卫生良好,周围无污染。

(二)原料产区和收购点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原料收购管理制度,并确保达到能够溯源要求。

(三)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并有相应的安全项目监控计划。

(四)产区的原料应经官方监测合格,产区范围内从未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

(五)原料产区和收购点须在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安全可捕区域内。

(六)明确申请原料产区和收购点备案负责人和签字人,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自觉组织贯彻执行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二、备案资料
(一)企业对原料产区和收购点安全项目监控计划。

(二)官方原料监测合格报告。

(三)渔业部门(本地或外地)对原料产区和收购点实施安全卫生监控合格的证明或同意设立安全可捕收购点的批复复印件。

(四)原料产区和收购点的平面图。

(五)申请原料产区和收购点备案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收购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签发《出口淡水小龙虾原料产区供货证明》的人员签名手书。

(七)原料产区和收购点管理制度及原料收购管理制度。

(八)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管理规范》的规定,申报资料属实,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的声明。

附2:出口淡水小龙虾产区/收购点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
┌───────────────────────────────────┐
│出口淡水小龙虾产区/收购点检验检疫备案│
│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



└───────────────────────────────────┘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3份,要求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

2.表中需选择的项目,请在“□”内打“√”。

根据实际,可以同时选择多项。

3.“提供附件材料名称”是指管理规范中或检验检疫机构要求企业办理申请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
│企业名称│

├────────┼────────────────────────────────┤
│地址│

├────────┼──────────────┬─────────┬───────┤
│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企业法人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申请备案类别│原料产区□收购点□│
├──┬─────┴────────────┬───────────────────┤
│原│原料产区周围污染源│合格□不合格□

│料├──────────────────┼───────────────────┤
│产│官方水质监测结果│合格□不合格□

│区├──────────────────┼───────────────────┤
│备│官方原料监测结果│合格□不合格□

│案├──────────────────┼───────────────────┤
││官方渔业部门安全可捕水域认定证明│有□无□

│├──────────────────┼───────────────────┤
││捕捞船名录│

├──┼──────────────────┼───┬─────────┬─────┤
│收购│原料产区名称││备案编号││
│点备├──────────────────┼───┴─────────┴─────┤
│案│收购台账│有□无□│
│├──────────────────┼───────────────────┤
││卫生控制情况│有效□无效□│
├──┼──────────────────┴───────────────────┤
│提│

│供│

│附│

│件│

│材│

│料│

│名│

│称│

└──┴──────────────────────────────────────┘
┌─┬────────────────────────────────────────┐
│申│本企业声明:本企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作为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备案原料│
│请│产区/收购点,并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管理规范》的│
│企│规定,申报资料属实,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业│

│声│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
│明│年月日│
├─┴────────────────────────────────────────┤
│以下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
│考│

│核│

│组│考核组组长(签名)

│意│参加考核人员(签名)

│见│
年月日│
├─┼────────────────────────────────────────┤
│直│

│属│

│局│经核查同意该原料产区/收购点备案,

│批│备案号:

│准│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意│年月日│
│见│

└─┴────────────────────────────────────────┘
附3:出口淡水小龙虾供货证明┌───────────────────────────────────────┐


│出口淡水小龙虾供货证明



│兹证明:

│我___________________(原料产区/收购点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备案的出口淡水小龙虾原料产区/收购点,备案编号:于年月│
│ 日向____________________(出口企业名称)提供
_________________(重量)的淡水小龙虾│
│全部来自已备案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料产区名),符合《出口淡水小龙虾及其制│
│品检验检疫管理规范》的规定。

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签字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
附4:出口淡水小龙虾检验检疫备案编号规则出口淡水小龙虾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各直属局统一对其进行编号,编号格式为:××××/LYYY。

其中××××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见下表);L表示淡水小龙虾;YYY为流水号。

如江苏检验检疫局颁发的第1号备案证的编号为3200/L00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
┌─────────────────┬───────────────┐
│直属局│代码│├─────────────────┼───────────────┤
│北京局│1100│
├─────────────────┼───────────────┤
│天津局│1200│
├─────────────────┼───────────────┤
│河北局│1300│
├─────────────────┼───────────────┤
│山西局│1400│
├─────────────────┼───────────────┤
│内蒙古局│1500│
├─────────────────┼───────────────┤
│辽宁局│2100│
├─────────────────┼───────────────┤
│吉林局│2200│
├─────────────────┼───────────────┤
│黑龙江局│2300│
├─────────────────┼───────────────┤
│上海局│3100│
├─────────────────┼───────────────┤
│江苏局│3200│
├─────────────────┼───────────────┤
│浙江局│3300│
├─────────────────┼───────────────┤
│安徽局│3400│
├─────────────────┼───────────────┤
│福建局│3500│
├─────────────────┼───────────────┤
│江西局│3600│
├─────────────────┼───────────────┤
│山东局│3700│
├─────────────────┼───────────────┤
│厦门局│3800│
├─────────────────┼───────────────┤
│宁波局│3900│
├─────────────────┼───────────────┤
│河南局│4100│
├─────────────────┼───────────────┤
│湖北局│4200│
├─────────────────┼───────────────┤
│湖南局│4300│
├─────────────────┼───────────────┤
│广东局│4400│
├─────────────────┼───────────────┤
│广西局│4500│
├─────────────────┼───────────────┤
│海南局│4600│
├─────────────────┼───────────────┤
│深圳局│4700│
├─────────────────┼───────────────┤
│珠海局│4800│
├─────────────────┼───────────────┤
│四川局│5100│
├─────────────────┼───────────────┤
│贵州局│5200│
├─────────────────┼───────────────┤
│云南局│5300│
├─────────────────┼───────────────┤
│西藏局│5400│
├─────────────────┼───────────────┤
│重庆局│5500│
├─────────────────┼───────────────┤
│陕西局│6100│
├─────────────────┼───────────────┤
│甘肃局│6200│
├─────────────────┼───────────────┤
│青海局│6300

├─────────────────┼───────────────┤
│宁夏局│6400

├─────────────────┼───────────────┤
│新疆局│6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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