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否允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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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是否允许担保
担保是指为债务履⾏提供保障的⼀种民事⾏为,担保债务有不同的担保⽅式,常见的⽅式是抵押、质押和保证。

⽽保证⼈是第三⼈,保证⼈需要具有履⾏债务的能⼒,那么公务员能不能做担保⼈?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公务员是否允许担保
公务员具有债务偿还能⼒,可以作为保证⼈为债务履⾏提供担保,保证担保要签订保证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条【不得担任保证⼈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不得为保证⼈,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的的⾮营利法⼈、⾮法⼈组织不得为保证⼈。

第六百⼋⼗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所⽣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的,应属保证之列⽆疑;⽽约定利息或当事⼈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

(三)违约⾦。

只有因主债权所⽣之违约⾦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定的独⽴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签订违约⾦合同或者另⽴独⽴的条款。

保证合同对违约⾦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

(四)损害赔偿。

由主债⽽⽣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是因为债务不履⾏还是迟延履⾏,只要归结到债务⼈头上的,保证⼈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

如代理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原则上都是债权⽣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公证费⽤、诉讼费⽤等”,以减少纠纷的发⽣。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关法⼈、以公益为⽬的的⾮营利法⼈、⾮法⼈组织不得为保证⼈。

所以公务员可以以个⼈名义不债务履⾏提供保证,提供保证时要签订保证合同。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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