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益丰、周玉凤、林彩萍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鲍益丰、周玉凤、林彩萍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3
【案件字号】(2021)浙02行终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碧儿贾红霞陈凯
【审理法官】陈碧儿贾红霞陈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鲍益丰;周玉凤;林彩萍;张爱华;胡蓓蓓;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鲍益丰周玉凤林彩萍张爱华胡蓓蓓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个人】鲍益丰周玉凤林彩萍张爱华胡蓓蓓
【当事人-公司】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代理律师/律所】葛威勇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葛威勇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葛威勇
【代理律所】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鲍益丰;周玉凤;林彩萍;张爱华;胡蓓蓓
【被告】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院观点】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宁海县规划设计院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涉案建筑的日照分析结果满足《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和《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要求,对相邻住户采光没有影响。
上诉人主张《日照分析报告》不适用于违章建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投诉的建筑坐落并未改变,被投诉建筑与华庭家园24幢相距约15米,涉案建筑的加建、扩建行为不影响上诉人通风。
上诉人投诉的建设行为未涉及地基改动,不存在严重增加地基承载情形,不影响上诉人房屋安全。
据此,华庭家园别墅B区80号相关建设行为并不会对上诉人产生实际影响,宁海执法局有无履行对华庭家园别墅B区80号建设行为查处职责与上诉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7:49:5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鲍益丰、林彩萍、胡蓓蓓及周康华、张梦吉分别系华庭家园24幢101室、301室、501室、201室、4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
周玉凤系周康华母亲,张爱华系张梦吉母亲,周玉凤、张爱华分别居住在华庭家园201室、401室。
2019年8月28日、9月23日,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先后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其他法定途径补充说明》,告知张爱华,相关信访事项已由该局桃源中队调处。
2020年7月31日,鲍益丰等5人向宁海执法局提出查处华庭家园B区80号别墅违建行为书面申请。
2020年9月27
日,宁海执法局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经查,华庭家园别墅B区80号将自家房屋阳台浇筑改建,并在楼顶加建了一个电梯设备机房。
该局桃源中队已责令当事人整改,恢复原样,消除对周边的影响。
当事人已将楼顶电梯机房拆除,但阳台改建部分未整改。
后该局桃源中队多次约谈当事人,要求其整改到位。
”2020年11月,宁海县规划设计院受宁海执法局委托出具了《华庭家园别墅A80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为案涉华庭家园B区80号别墅与基建外已建住宅建筑日照分析结果满足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对相邻住户采光没有影响。
经现场测量,华庭家园24幢位于华庭家园别墅B 区80号北面,相距约15米,有围栏和水渠相隔。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受理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宁海县规划设计院出具的《华庭家园别墅A80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华庭家园B区80号别墅对鲍益丰等5人采光没有影响。
结合现场情况,华庭家园24幢位于华庭家园别墅B区80号北面,相距约15米,有围栏和水渠相隔,华庭家园B区80号别墅亦不会对鲍益丰等5人通风、通行等产生影响。
华庭家园别墅B区80号相关建设行为并不会对鲍益丰等5人产生实际影响,故宁海执法局有无履行对华庭家园别墅B区80号建设行为查处职责与鲍益丰等5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鲍益丰等5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鲍益丰等5人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5上诉人上诉称,《日照分析报告》参照的关于日照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合法或者依法报批的建筑工程,而本案建筑属于违章建筑,故《日照分析报告》不适用于本案。
《日照分析报告》中关于日照时间的规定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上诉人房屋与涉案违建南北相邻,违建导致上诉人日照时间缺失三小时以上,显然影响上诉人采光。
另外,履
职申请书中还列明了通风、安全等权益。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继续审理。
鲍益丰、周玉凤、林彩萍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浙02行终7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鲍益丰。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凤。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彩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蓓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吴继盛,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海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葛威勇(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鲍益丰、周玉凤、林彩萍、张爱华、胡蓓蓓(以下简称鲍益丰等5人)因诉被上诉人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宁海执法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建筑职责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20)浙0226行初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鲍益丰、林彩萍、胡蓓蓓及周康华、张梦吉分别系华庭家园24幢101室、301室、501室、201室、4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
周玉凤系周康华母亲,张爱华系张梦吉母亲,周玉凤、张爱华分别居住在华庭家园201室、401室。
2019年8月28日、9月23日,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先后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其他法定途径补充说明》,告知张爱华,相关信访事项已由该局桃源中队调处。
2020年7月31日,鲍益丰等5人向宁海执法局提出查处华庭家园B区80号别墅违建行为书面申请。
2020年9月27日,宁海执法局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经查,华庭家园别墅B区80号将自家房屋阳台浇筑改建,并在楼顶加建了一个电梯设备机房。
该局桃源中队已责令当事人整改,恢复原样,消除对周边的影响。
当事人已将楼顶电梯机房拆除,但阳台改建部分未整改。
后该局桃源中队多次约谈当事人,要求其整改到
位。
”2020年11月,宁海县规划设计院受宁海执法局委托出具了《华庭家园别墅A80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为案涉华庭家园B 区80号别墅与基建外已建住宅建筑日照分析结果满足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对相邻住户采光没有影响。
经现场测量,华庭家园24幢位于华庭家园别墅B区80号北面,相距约15米,有围栏和水渠相隔。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受理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宁海县规划设计院出具的《华庭家园别墅A80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华庭家园B区80号别墅对鲍益丰等5人采光没有影响。
结合现场情况,华庭家园24幢位于华庭家园别墅B区80号北面,相距约15米,有围栏和水渠相隔,华庭家园B区80号别墅亦不会对鲍益丰等5人通风、通行等产生影响。
华庭家园别墅B区80号相关建设行为并不会对鲍益丰等5人产生实际影响,故宁海执法局
有无履行对华庭家园别墅B区80号建设行为查处职责与鲍益丰等5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鲍益丰等5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鲍益丰等5人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5上诉人上诉称,《日照分析报告》参照的关于日照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合法或者依法报批的建筑工程,而本案建筑属于违章建筑,故《日照分析报告》不适用于本案。
《日照分析报告》中关于日照时间的规定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上诉人房屋与涉案违建南北相邻,违建导致上诉人日照时间缺失三小时以上,显然影响上诉人采光。
另外,履职申请书中还列明了通风、安全等权益。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辩称,被投诉的别墅高度远低于华庭家园小区24幢建筑,且两者为南北同一直线分布,即使别墅存在违建情形,但其建设未改变原有房屋坐落,根据《日照分析报告》,满足《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和《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要求,对相邻住户采光没有影响,故不存在影响上诉人采光情形。
上诉人投诉的违章建筑系合法建筑上进行部分扩建、改建,其建筑坐落并未改变,不存在阻塞空气流通情形,不影响上诉人通风。
上诉人投诉的违建不存在严重增加地基承载情形,不影响上诉人房屋安全。
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由法律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进行限制,决定了该限制的范围应为最小限度调节,仅限满足最基本的生活、生产之便利和需要,任意扩大限度会违背公平原则,导致权利滥用。
综上,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投诉的建设行为对其相邻关系产生影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宁海县规划设计院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涉案建筑的日照分析结果满足《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和《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要求,对相邻住户采光没有影响。
上诉人主张《日照分析报告》不适用于违章建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投诉的建筑坐落并未改变,被投诉建筑与华庭家园24幢相距约15米,涉案建筑的加建、扩建行为不影响上诉人通风。
上诉人投诉的建设行为未涉及地基改动,不存在严重增加地基承载情形,不影响上诉人房屋安全。
据此,华庭家园别墅B区80号相关建设行为并不会对上诉人产生实际影响,宁海执法局有无履行对华庭家园别墅B区80号建设行为查处职责与上诉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陈碧儿
审判员贾红霞
审判员陈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静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