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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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
法》的决定(2003)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22
【实施日期】200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梁保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可以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具有甲级资质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删除。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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