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创新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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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创新险种
关键词险种创新博弈
一、我国保险业现阶段的隐忧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脚步日益加快,中国的金融市场也在进入WTO后逐步向国际市场开放,保险业也正在慢慢加入到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中。

然而,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由金融危机而导致的实体经济危机时有发生,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为基本职能的中国保险业,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资本市场上进行的后期资金运作作为主要的盈利模式。

这对于保险公司在经济危机中起到稳定经济的效能极为不利。

在承保方面赢利过低甚至全行业亏损的直接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压低费率以竞争市场份额所致。

而根本原因则是中国保险业普遍缺乏创新,产品的同质化必然导致价格战,这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的悲剧。

下面,笔者就关于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的几个问题进行粗略分析。

二、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的若干问题博弈分析
分析前提:
在中国保险市场微观基础尚不完善,尚未建立起和市场经济体制相兼容的现代产权制度的情况下。

分析1:关于大型和小型保险公司对新险种开发所展开的简单博弈分析
假设前提:新险种的保险产品在原保险市场无类似的替代险种,即新险种的出现不会影响已有险种的需求量和保费收入。

大型保险公司和小型保险公司均是理性人。

由于一家公司出台新险种后其余公司会迅速模仿,
所以忽略模仿新险种的公司与开发新险种的公司的展业时间差,且两者的
保险费率在短期具有趋同性,长期具有同一性,短期的费率则是前者更低
一些。

忽略保险公司后期保费投资能力差异,公司管理费用占保费比例相同。

设定大型保险公司和小型保险公司各为一个整体。

要素设定:设小型公司减去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后净收益为R1,大
型公司减去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后净收益为R2。

由于开发新险种的过程
复杂且成本很高,所以不可忽略,设保险公司研发成本为C。

博弈分析:
由于模仿者不开发新险种,可以更低的费率进入保险市场竞争,得到
相对于双方都开发时更大的市场份额,使另一方获得相对于都开发时更少
的市场份额。

所以R"1>R1>R""1,R"2>R2>R""2。

当大型公司选择开发时,小型公司R"1>R1-C,所以小型公司最优策略是模仿,当大型公司选择模
仿时,小型公司0>R""1-C(小型公司规模较小,面对前期费率劣势和巨
大研发成本,很有可能亏损)。

所以小型公司最优策略是模仿。

可见小公
司的占优战略是模仿,在大公司知道小公司只会选择模仿时,大型公司最
优选择只能是开发。

本博弈的纳什均衡为小型公司模仿,大型公司开发。

结论:在无专利权保护时,若在销售渠道和业务管理模式等方面无成
本优势,小型公司难有动力进行自主创新,研发新险种;大型公司虽然会
选择研发,但其积极性也会因费率的恶性竞争受到抑制。

分析2:大型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的博弈分析
假设前提:设市场上有n个完全相同的大型保险公司。

要素设定:每个公司的预算总支出为Ei。

增加一个保险代理机构的
费用为P某。

增加的代理机构数量某。

开发一个新险种成本为C,开发新
险种数量为ai。

总新险种数量为A=Σai,总支出Ei=某P某+Cai。

博弈分析:每个保险公司的效用函数为U=Ui(某,A)。

在满足约束
条件Ei=某P某+Cai情况下,λ为拉格朗日乘数。

公司经营以本公司效
用最大化为目标。

求最优化一阶条件:
可见在无专利保护时,新保险险种如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

保险
公司开发量不能满足帕累托最优。

结论:在无专利经营保护时,保险创新有搭便车现象,给社会福利造
成损失。

根据我国目前保险深度和密度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的现状,原有
保险险种的保费收入还有很大增长空间,这无疑增大了α的数值,提高
了保险公司将支出用于增加新的保险代理机构,从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积
极性,说明目前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的紧迫感尚不强。

但从长期看,原险
种保费收入增长必然放缓,保险需求弹性将小于1,利用价格战手段只能
越亏越大。

此时β数值会相应增大,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积极性会提高,但并不能解决福利损失的根本问题。

分析前提:
目前意识领域的财产权难以得到完备的专利保护,但从长期看,这一
问题势必得到解决。

届时,对于保监会而言,应对新险种的保护采取一些
措施。

现假定国务院已进一步明确授权保监会有准立法权。

保监会制定了
新险种专利保护规章制度。

分析3:保监会监管力度与保险公司侵权博弈分析
假设前提:松散监管下,保监会放松对保险费率,保险条款和业务等
的约束以降低社会成本,假设此时保监会不对新险种侵权行为进行直接监管。

要素设定:设保险公司在保监会监管的情况下,缴纳罚款F和专利赔
偿费S,保监会严格监管的成本C,松散监管的成本C"。

在松散监管时,
侵权公司被专利保护公司发现其侵权行为概率为某,则侵权公司收益期望
值为某R-(1-某)(F+S)。

其中R为未被发现的净收益。

给定严格监管概率为P,保险公司侵权的期望效用E(q)=-(F+S)
P+(1-P)[某R-(1-某)(F+S)]。

不侵权的期望效用E(1-q)=0。

令E(q)=E(1-q),得P某=1-(F+S)/某(R+F+S)。

同理可得q
某=(C-C,)/F。

可见,所处罚金F和专利赔偿费S越大,松散监管可能性越大,可能
是认为惩罚力度足矣让保险公司放弃侵权行为,侵权公司未被发现时的净
收益R越大,严格监管可能性越大,以防止其铤而走险。

而严格监管与松
散监管成本差异C-C,越小,侵权行为发生可能性越小,所处罚金F越大,侵权行为发生可能性越小。

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什么罚金多了,松
散监管可能性大了。

结论: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监管者,有义务为维护保险业的市场秩序
而努力,但作为政府机构,控制监管的社会成本也是必要的,否则不仅会
加重社会负担,也会降低经济效率。

监管力度和尺度是保监会需要考虑的
一个问题。

保监会可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和精简监管的管理体系或采用更多
电子技术协助监管等方法来降低严格监管成本,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更好
维护市场秩序。

三、鉴于我国保险业创新现状的建议
根据上图可知,我国保险行业集中度虽呈整体下降趋势,但集中度仍
过高,基本位于寡头Ⅰ型和寡头Ⅱ型,属于寡头垄断行业,严重影响资源
合理配置,根据胡炳志的《我国保险公司的最佳经济规模》的研究成果,
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在5%-10%是最佳经济规模。

这与我国现状相去甚远。

随着保险业的迅猛发展,相关法规和监管制度日益完善,最终必然会走向
垄断竞争的差异化竞争模式。

而产品创新作为差异化竞争的核心,对保险
公司来说尚处于“多创新者不多得,少创新者不少得”的尴尬境地,以下
笔者就促进企业产品创新,提高差异化竞争提出自己的个人建议。

第一,完善保险业退出机制,正确引导投保人的保险意识
打破监管机构托底的隐性规则,坚持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

对于第一
次出现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若政府接管使其度过了财务危机,应记录其
股东和高管的个人信息。

并要求提高该公司再保险分出额比例。

若该公司
出现二次财务危机,立即更换股东和高管,并对此股东和高管未来5年内
在保险业的投资和经营严格限制。

提高投保人的选择意识,责令展业人员对将欲投保的客户提供该公司
近三年财务报告,加强信息披露,并告知若保险期内公司出现过财务危机,则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80%支付或按一定比例提高免赔额,以增
强投保人的甄别意识,杜绝以价格为先的投保原则。

第二,建立高管长期绩效考核办法,避免短期利益优先
由于高管人员的战略制定对于公司发展起决定性作用,而高管本身的
行为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所以将高管在公司的所得与企业长期盈
利水平相结合,利于其选择为企业制造更长远的经济增长点的战略。

具体
方法可以采取奖金均衡支付的方法,在高管与公司签订的长期合同上注明,每一年,若公司该年经营较好,所允诺的年终奖除以合同年数按年平均值
发放,若金额较大,按该年银行定期利率进行贴现,计算每年均衡奖金。

当企业在高管经营中出现亏损时,则扣除部分盈利年的奖金。

建立企业年金,若高管在合同期前辞职,则只支付高管在年金个人账户的自费部分,
企业所缴纳的部分则扣除。

第三,由公司导向创新转向市场导向创新
可向广大已投保客户和群众征集保险需求,对于同类保险需求占征集
者比例较大的,进行进一步市场调研,最终开发出新产品的,对其征集者
予以优惠费率投保的奖励,,这样不仅可以一定程度上为市场提前预热,
还可以在群众中建立该类险种的“先入为主”的品牌形象。

同时,也可以
多与保险经纪人沟通,从更专业的渠道得到市场需求的信息。

第四,加强立法,采取行政保护
保监会可先向上级政府明示,争取到在保险业的准立法权。

鉴于新险
种的专利保护专业技术要求较高,保监会可成立专家组,专门备案保险公
司申请专利保护的新险种的保险费率区间,保险条款,需求人群和标的物
种类等详细信息。

对于已存在类似险种的不进行保护,防止企业恶意的专
利保护行为。

在保险公司已确立研发方向时,应立即通报专利保护专家组,在专家组保密的情况下,审查其所要开发险种是否已有类似的新险种先于
该公司正在开发,并予以告知,以减少该公司无谓的研发损失。

关于专利保护形式,本人提出三种个人想法。

第一种,限定专利保护时间。

在限定时期内,其余保险公司不得提供相类似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按扰乱市场秩序从重处罚,专家组在确定专利保护时间时不可按同一期限,应分析该险种的专利成长速度,技术周期和保险期限的长短确定,若时间过长,创新的保险公司在细分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短期内获得超额利润,降低消费者剩余。

若时间过短,创新公司研发成本尚未摊完,降低其创新的积极性。

一般来讲,专利成长速度快的,专利保护时间短。

技术周期短的,专利保护时间短。

保险期限长的,专利保护时间短。

所以寿险类新险种的专利保护时间一般应短于非寿险类新险种。

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创新技术较高,研发成本相对较低,可相应缩短专利保护时间,随着我国保险公司实力的增强,在逐步趋于统一的标准;第二种,审核其研发成本,由其他愿意购买专利权的公司分担其研发成本,如出现保险公司侵权行为,一经发现,该公司应向所有前期购买了该专利权的公司和原开发公司予以高额赔偿,以降低其侵权利润的期望值;第三种,对于新险种的保费收入予以一定期限的免税,此种方法不必考虑侵权行为,只要能获得保监会专家组的专利保护权,则可予以一定时期的该险种收入不交税优惠。

大大降低了监管侵权行为的成本,然而增加了保险公司利用该险种进行财务造假的风险。

第五,实行区域经济费率差异化
面对中国经济地域性差异较大的现状,采取统一的费率不仅会减少保险公司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利润(需求弹性小于1),还会降低经济落后地区的保费收入(需求弹性大于1)。

当然,实行三级价格歧视,费率差异不宜过大,以防止寻租行为的出现,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四、对我国保险行业的未来展望
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空间极大,随着中国保险监管和企业不断降低进入壁垒,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市场占有率必然有所上升,面对研发技术和资本实力均强于我国的外资保险公司的涌入,如何迅速完善自身市场秩序,创造出利于创新,更加满足社会保险需求的中国保险大环境是摆在广大保险同行面前的一大挑战。

保险公司的竞争战略由成本领先型战略向细分市场下的大型保险公司差异化竞争战略和小型保险公司的集中化竞争战略的转变将成为我国保险业符合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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