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日常管理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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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人机管理,保障无人机安全、高效、合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AS)飞行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无人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运行的民用无人机及其操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三)规范操作,确保合规;
(四)科技创新,持续改进。
第二章无人机管理职责
第四条无人机管理分为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三个层面。
第五条国家层面:
(一)制定无人机管理政策法规;
(二)建立健全无人机管理体系;
(三)组织无人机安全评估和认证;
(四)实施无人机运行监管。
第六条地方层面:
(一)贯彻落实国家无人机管理政策法规;
(二)制定地方无人机管理实施细则;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机运行监管;
(四)组织开展无人机培训、宣传和科普工作。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层面:
(一)建立健全无人机管理制度;
(二)落实无人机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无人机及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认证;
(四)确保无人机合规运行。
第三章无人机登记与备案
第八条无人机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无人机登记,取得登记证书。
第九条无人机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人机属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AS);
(二)无人机所有人具备相应资质;
(三)无人机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条无人机登记流程:
(一)无人机所有人向当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
(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颁发无人机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无人机备案:
(一)无人机所有人应当将无人机备案信息报送当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二)备案信息包括无人机型号、注册号、所有人信息等;
(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四章无人机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取得无人机操作证书。
第十三条无人机操作人员资质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通过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
(四)具备无人机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
(一)培训内容应包括无人机相关知识、操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三)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无人机操作证书。
第五章无人机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无人机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定;
(二)在批准的空域范围内运行;
(三)遵守飞行计划和飞行规则;
(四)确保无人机飞行安全。
第十六条无人机飞行计划:
(一)飞行计划应当提前向当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
(二)飞行计划包括起降地点、飞行高度、飞行路线、飞行时间等;(三)飞行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无人机飞行规则:
(一)遵守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遵守飞行高度限制;
(三)遵守飞行时间限制;
(四)遵守飞行区域限制;
(五)遵守气象条件限制。
第六章无人机安全与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无人机安全:
(一)无人机所有人应当对无人机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二)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无人机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无人机应急处理:
(一)无人机发生故障、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二)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
(三)当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未进行无人机登记、备案的;
(二)无人机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三)无人机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发生无人机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