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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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1.04
•【字号】金政告〔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称禁燃区)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Ⅲ类禁燃区(严格)。

1.市区二环线闭合范围内。

2.婺城新城区(东至二环西路,南至金华实验中学,西至白沙溪东岸,北至宾虹西路)。

(二)Ⅱ类禁燃区(较严)。

1.市区二环线以外、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内。

2.金华开发区金西区块(东至蒋家村、黄塘徐村、莲塘村沿线,南至陆村村界,西至前仓里村、派溪李村、李水碓村西侧沿线,北至衢江南岸)。

3.金义都市新区(东至清坊街,南至义乌江北岸,西至谷盘桥村、后田村沿线,北至沪昆高速)。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一)III类禁燃区(严格)。

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未配置超低排放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II类禁燃区(较严)。

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
1.单台出力小于35蒸吨/小时锅炉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管理规定
(一)限制措施。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除环保排放达标的集中供热锅炉外,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对应目录的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加快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炉。

结合本市禁燃区建设,制定和实施本辖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年度计划。

到2020年,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Ⅲ类禁燃区内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已规划和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淘汰供热管网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三)切实抓好配套设施建设。

加大支持热网、气网、电网等配套设施建设,做好城市规划、产业布局、项目选址、用地指标落实、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违反禁燃规定的,依法查处。

四、职责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主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鼓励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禁燃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金政告〔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图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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