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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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
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3.01.30
•【字号】浙劳社老〔2003〕19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
知
浙劳社老〔2003〕19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6)5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参照机关的办法给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金。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与对象
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调整办法
1.企业离休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离休金(附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表)。
符合中组发(1982)13号、浙组(1996)44号、浙组(2000)40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地(厅)级或县(处)及政治、生活待遇的原行政十四级或八级以上的离
休人员,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达到副厅级的离休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未达到副县级离休人员,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未达到副科级的离休人员,可分别按副厅级、副处级职务、副科级职务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差增加离休金。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25元增加退休金。
三、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四、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五、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调整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