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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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呆帐处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
•【公布日期】2002.10.09
•【文号】总工发[2002]20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发[20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现将《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会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2年10月9日
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及时准确反映工会资产状况,妥善解决工会经费呆账问题,参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及《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呆账的确认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会经费形成的由工会财务部门管理的呆账。
凡下列情况之一,可确认为呆账:
(一)投资损失:以工会经费对外投资,由于接受投资的单位撤销、破产,经履行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活动停止,投资本金不能收回的部分。
(二)借出款:以工会经费借出的款项,借款合同期满后,逾期三年以上不能归还的欠款。
(三)暂付款:暂付三年以上的,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尚未收回并按管理权限确认无法收回的暂付款。
二、呆账处理的原则
(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工会的呆账处理由本级工会决定,报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备案。
(二)处理呆账要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保留备查账簿,对投资失误者要追查责任。
(三)对造成借款呆账损失的单位,一般应停止借款。
(四)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行为,应责令纠正。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呆账处理审批程序
(一)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对本级经费投资、借款、暂付款等形成的呆账进行清理,列出呆账事项。
(二)呆账事项的责任人应将呆账形成过程、原因以及鉴定意见、法律文书、证明材料、说明材料、函证材料等,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财务部门审核。
(三)由工会财务部门将呆账事项汇总,报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经审会同意。
必要
时可由经审会办公室安排审计。
(五)工会财务部门依据主席办公会议决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呆账的账务处理
(一)工会财务部门根据主席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进行账务调整。
(二)工会投资或借款核销的账务处理:
投资借:投资基金,贷:投资
借款或暂付款借:其他支出,贷:借出款或暂付款。
(三)核销的呆账,以后又重新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入帐。
其账务处理为:
(收回现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入(收回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
五、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级工会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