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制在高校科研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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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研经费是支撑科研项目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随着我国的经济转型,科研经费投入逐年增加,科研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科研经费使用也存在较多的乱象,隐含各种科研腐败问题。
pi制对于国内科研管理而言是一种新兴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本文借鉴相关研究成果,通过深入分析,提出了pi制(课题组长负责制)的管理模式。
作者期望,新的管理模型能够对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有所裨益,从而切实规范科研行为,提高科研工作效率。
关键词:pi制科研经费科研管理
discuss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i system in the manage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projec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ang xiao(nanjing sport institute, jiangsu nanjing 210014)
一、前言
美国著名学者r?j?格雷厄姆认为,“项目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调集到一起的资源组合,它与常规任务之间的区别是,项目通常只做一次;项目是一项独特的工作,即按某种规范及应用标准导入或生产某种新产品或某项服务。
这些工作应当在限定的时间、成本费用、人力资源及资财等项目参数内完成。
”[1]科研经费是支撑科研项目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和创新,科研经费投入逐年增加,科研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我国每年投入在科学研究方面的经费达1万亿元左右,而科研资金实际利用率为40%左右[2],科研经费呈现流失的态势,隐含各种科研腐败问题。
2014年国内科研领域就爆出了多起严重的科研腐败案件:最年轻的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以虚假发票和事项将科研经费套取至自己控制的公司,贪污公款2000余万元;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利用关联公司贪污945万余元;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宋茂强冒名领用劳务费达68万元;北京中医药大学李彭涛夫妇虚假采购耗材达264万元;山东大学刘兆平虚开发票骗取公款341.8万元。
根据全国政协的一份统计材料显示,全国公共财政科技支出在不到40年间,增长近100倍,获得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创新却与投入不成正比,科研经费使用的混乱无序就是产生这种现象的一大原因。
科技部在部署反腐工作时,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加大对科研项目经费监管力度,在2014年底出台《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2015年9月又出台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4年,江苏省教育厅曾专门开展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对省属高校近几年的科研项目经费进行了审查,审查后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折射出高校教职员工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对政策文件不了解,部分科研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审查部门最终将责任归咎于财务部门和科研部门监管不到位。
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结合高校科研管理实际,本研究提出在高校科研管理中推行pi制,切实规范科研行为,提高科研工作效率,提升科学研究效果。
二、高校科研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科研管理仍是我国高校管理的薄弱环节,存在监督职能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制度不系统,监督执行难操作等问题,具体表现在高校采用的管理体制,科学研究的组织方式,科研成果评价与激励等方面。
首先,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科研管理体制,束缚了学术自由的发展。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的科研管理体制采用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一级行政机构,有特定的行政级别。
其基本属性是一个上传下达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工作范围主要局限于对传统科研项目的策划、立项、组织申报、成果鉴定登记、成果报奖、统筹科研经费等常规管理工作。
由于科学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服务工作和一般的行政事务所能提供的服务之间很难形成耦合,产生最大效益。
在“行政本位”、“官本位”的影响下,学术自由这一大学的核心价值观念离学者的治学渐行渐远,作为保障学术自由的重要治理基础的教授治学,也渐渐成为行政本位下的附属。
这种行政化科研管理体制和所提供的服务严重阻碍了大学“自由探索真知”使命的完成。
其次,高校科研活动组织方式行政化,影响学术资源的公平配置。
首先,我国高校的一大特点是内部领导多数是研究做得比较好的学者。
这一方面容易使人产生只有当官的学者才是大学者、学术水平与行政级别挂钩的错误观念;另一方面也使一大批不具备管理能力和不熟悉业务的学者被安排在行政岗位上。
这既耽误了学者个人的发展,也影响了职能机构职能的行使。
第三,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行政化,学术共同体的功能发挥不足。
目前我国科研评价中体现的是行政逻辑而不是学术逻辑,权力和官本位深深侵蚀着学术界。
首先是评价主体错位,科研成果虽实行专家评审,但行政力量指定评审专家,学术共同体的功能发挥不足。
其次是行政逻辑主导科研评价标准和原则,造成了学术界急功近利、学风浮躁等问题。
三、高校科研管理中推行pi制必要性分析
(一)pi制的含义
pi制是科研项目的一种管理模式,即以pi为核心进行人力资源配置、以项目经费和成本核算为核心进行财力资源配置,以实现科研资源共享的一种科研管理机制[3]。
pi是英文“principal investigator”的缩写,最早出现在欧美科研项目申请中,用于研究领域。
目前普遍的定义是采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对pi的定义:“由受让人指定、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同意的负责科学技术方向项目的个体”;另外,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定义pi为“由申请机构认定的有一定权力和责任指导基金所支持的项目或计划的个体”,可以简单f 理解pi是对所负责的项目有主导权和指导权的个体。
无论是美国国家自然基金委还是美国国立研究院,在对pi的定义中,并未提及申请人的职称是否为教授、副教授还是助理教授,即只要申请人获得了项目资助,就可以认定为该项目的pi[3]。
pi制对于国内科研环境而言是一种新兴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国内科学界对pi制翻译为“课题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制”、“首席科学家制”、“学术带头人制”等。
这种新型的项目管理模式给予课题组长或项目负责人较大的空间和权限,对科研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经费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
有研究表明,pi制度可以高效率地保障科研顺利进展,减少很多中间环节和不必要的损耗,有效合理利用科研经费[4]。
(二)推行pi制有利于与现行管理制度高度融合
2014年初国务院出台《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2015年年初江苏省政府也出台《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改革意见》,文件提出的总体目标指出,中央财政的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对于高等院校而言,教职员工需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分配到科学研究的人力资源有限。
只有将有限的科研人力资源聚集到学院发展的主体建设内容上,才能取得更为有效集中的科研成果。
因此可以推行pi制,以学术团队为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在课题组长领导下,研究人员自由组合,自选研究课题。
这样在资源配置上也更为集中,避免将人力、资金分散到小项目中。
根据文件提出的“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改革创新,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推行pi制是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的改革。
在推行过程中,要加强pi的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明确职责,优化管理流程。
如pi定义所述,只要申请人获得了项目资助,就可以认定为该项目的pi,与项目有关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的配置均以pi为核心进行,政策都将倾向于pi,尤其是非高级职称的年轻教师可以获得更为宽松公正的科研环境,培养其科研诚信和信用。
改善流程和资金的管理。
近几年,各级科研项目立项后均注重过程管理、重视阶段审查和结项工作,目的是改善重立项轻结项的现象。
改革方案对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作了调整,调整了劳务费支出范围。
项目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尚有结余资金,在一定期
限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是对项目完成的一种监督和鼓励条款。
实际上,过程管理和资金管理一直依赖于项目负责人和课题团队,推行pi制,势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岗位责任制,在计划、人事、财务、奖惩等多方面有较多的自主权,科研考核与提职晋升挂钩,体现责、权、利的结合,从机制上将管理工作落到实处[5]。
在改善流程管理、重视过程管理的同时,赋予pi一定的权限,结合pi的实际贡献,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2013年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了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系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因此推行pi制,由pi按相关规定,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此外,科研资金管理办法还要求学校建立项目考核评价机制,而考核评价直接的责任对象也就是各项目的pi。
(三)推行pi制能有效解决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
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高校科研管理应该是一种高效地科研管理,这就要求高校内应建立畅通的管理机制、营造宽松的服务环境。
在2014年科研经费的查纠中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
如:咨询费、劳务费由个人代领刷入报销人卡中,存在虚报、冒领费用现象;发票抬头非课题承担单位,发票仅有总额而无明细,可能是非科研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拿来冲账;拿来报销的发票还存在往年的发票、与课题研究内容无关的发票,连号的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票等混乱现象,同时还存在经费无预算或经费执行与预算不符等等问题。
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针对这些问题所能采取的措施是让项目负责人进行解释说明、补充支撑材料,实际上,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团队执行,直接推行pi制,在经费核算审计时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更为科学,同时也对pi的科研行为具有一定规范和监督作用。
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均规定项目负责人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求资金使用要合规、合理、真实。
推行pi制度,能促进科研项目工作的良性发展,以绩效支出形式实现对科研工作者的激励。
推行pi制,适度放开资金使用的条件限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绩效管理和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另外,管理者可以建立资金管理信用机制,对项目负责人的信誉进行评价和记录,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提高项目管理的成效,使科研活动逐渐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