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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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理合同
甲方(出租人):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人):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为明确租赁和保理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 本合同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出租物:指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供应给乙方作为承租人使用的物品,具体描述如附表一所示。
(2)保理合同:指甲乙双
方签订的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附件、增补协议和文件。
(3)租金:指
乙方向甲方支出的使用出租物的费用,具体金额及支出方式如附表二所示。
第二条出租物
2.1 甲方同意出租物转交给乙方使用,并保证出租物的合法性和正常使用功能。
2.2 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商定使用出租物,并保证对出租物的妥当保管和保养。
2.3 如出租物发生任何损坏、失去或毁坏,乙方应承当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
甲方有意或重点过失造成的),并依照甲方要求进行修复、赔偿或其他合理处理。
第三条租金及支出方式
3.1 乙方应依照附表二商定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出租金。
3.2 如乙方未定时支出租金,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出逾期利息,并有权解除
本合同,收回出租物,并要求乙方承当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理服务
4.1 乙方同意将出租物的租赁权益转让给由甲方指定的保理人。
4.2 保理人将依据出租物的租金支出情况向乙方供应融资服务,并由此产生的
权益归保理人全部。
4.3 如乙方未定时支出租金,甲方授权保理人采取必需的法律措施追偿,并由
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当。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应承当违约责任,并赔偿对
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5.2 如因不行抗力或其他不行预见的原因导致某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该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申请仲裁的规定进行仲裁。
第七条其他
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停止劳动关系解除、出租物归还完毕、租金清算完毕后。
(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