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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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保障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化工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
3. 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4. 化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
安全生产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2. 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和操作技能。
3. 安全设施: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4. 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事故报告和处理: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
6. 应急救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1.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从事化工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安全技术审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技术审查。
3.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化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 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
5. 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