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解读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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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解读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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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条是关于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向社
会公布的规定。

(一)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对于全面把握和了解某一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做好安全生产决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

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

做好事故的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统计的数字要全面、准确,没有遗漏。

为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事故统计的规章制度,并严格照章办事。

同时,要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个别生产经营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在统计方法上,可以按照行业、地域以及死亡人数等不同标准,分门别类地予以统计。

在全面、准确地对事故进行统计的基础上,需要认真地对事故进行分析,即对事故的种类、原因、特点以及造成的伤亡、损失等进行研究、分析、归纳,总结事故经验教训,为有关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关于“定期统计分析” 中“定期” 的含义,本条没有做具体规定,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灵活掌握。

例如,可以分别以月、季度和年度为单位。

(二)定期将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将生产安全事故的
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几个方面的意义:
1这是公众知情权的体现和要求。

安全生产事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本地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群众有权知悉和了解。

2有利于提高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定期公布生产
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对群众是一种生动的、现实的安全生产教育,必将有利于提高本地区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3有利于发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

将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定期公布,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可以更有效地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4可以促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发生事故的单位)进一步增强责任心,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向社会公布”,应理解为既不要长时间不公布,也要避免公布过于频繁。

要注意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掌握公布的时机。

公布的方式,也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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