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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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委价发[1999]07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7.02
【实施日期】1999.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
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委价发〔1999〕0737号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各市、地、州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招标标底价格的准确,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保障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良好运行,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招标标底价格的准确,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保障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良好运行,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的复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的提出。

在招投标过程中,当标底价格公布后,若当事人一方认为公布的标底价格不正确,可当场提出口头异议,并在24小时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标底价格复查的书面申请书;若当场未提出异议,也可在24小时内直接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标底价格复查书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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