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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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中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监管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997年1月17日)
问:制定这个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办法的目的有三个:一是进一步放松事前管理,建立经常项目进口付汇的事后监管机制,保证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有序进行;二是通过对进口付汇单据的审核及与进口到货报关单据的核对和检查,规范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的进口付汇行为;三是通过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防止经常项目项下与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相互转移,扰乱金融秩序。
问:办法监管的对象是什么?
答:监管对象有两个:一是有进口经营权的外贸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统称进口单位),二是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
问:办法的监管手段是什么?为什么采取这种手段?
答: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监管手段有三个:一是发布“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明确哪些单位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同时这些单位也要履行办理核销的责任,接受外汇局的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不在名录上的单位不能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二是用海关、外汇指定银行、进口单位三方的
数据交叉核对。
三是公布“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该名单内的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由外汇局逐笔审核真实性。
通过这三个手段,外汇局可以对经常项目下的进口付汇行为进行由面及点的监管。
大多数进口单位是守法的、操作规范的,外汇局相信他们的进口付汇行为是符合规定的,只要他们如实付汇,按时到货报关,及时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就可以按结售汇规定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反之,哪些不珍惜自己的声誉,违反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定的进口单位,将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接受外汇局的进口付汇真实性审核,而不能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可以说,能够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是进口单位良好信誉的具体体现。
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有哪些环节?
答:有四个环节。
一是数据报送环节。
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报送付汇数据,进口单位向外汇局报审到货信息及有关单据。
二是外汇局的核对、核查环节。
通过对进口单位的付汇及到货情况的核对,掌握整体的付汇到货情况。
三是抽查及重点检查环节。
通过日常核对审核发现问题,进行抽查及重点检查,并确定性质执行处罚。
四是根据核销监管情况反馈的信息对“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进行调整。
问:外汇指定银行如何进行进口付汇审核,以配合进口付汇核销监管?
答:一、审核申请进口付汇的单位是否在本地区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审核申请进口付汇的单位是否在“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区别情况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付汇申请单位提供有关单证;
二、属于货到付款的,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付汇,并按照规定办理“二次核对”。
问: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需要什么手续?
答:进口单位进入该“名录”,须向外汇局出示下列文件:
一、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口经营权的批件;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副本)。
问:进口单位犯有哪些行为将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答:犯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将被列入:
一、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
二、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三、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四、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五、违反办法中其它规定的。
问:“进口付汇备案表”含义是什么?如何使用?
答“备案表是外汇局对特殊进口付汇行为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的确认证明,是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上述进口付汇的依据。
“进口付汇备案表”用于以下四种情况进口付汇:
一、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
二、进口单位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
三、付汇后90天内不能到货报关的;
四、进口单位到其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付汇的。
问: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如何核销?其它进口付汇如何核销?
答:外汇指定银行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办理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外汇局视为该笔进口付汇已办妥核销,但今后可以对此进行检查。
其它进口付汇的核销由进口单位自己填写核销表后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审。
报审的核销表应当附有下列单证:
一、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第二联);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第二联);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有关单证。
外汇局审核后在核销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将上述单证退进口单位妥善保管。
问:违反办法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外汇局应当视违规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给予如下处罚:
一、行政处罚。
对违规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
二、经济处罚。
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