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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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6.19
•【文号】财税[2001]97号
•【施行日期】2001.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6月19日财税〔20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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