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3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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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38号建议
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2011.06.07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气象局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38号建议的答复沈家聪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建议》(第3038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问题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法律法规。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0年1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命令公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570号国务院令)。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制定实施,不仅完善了灾害防御法律体系建设,也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法律效力层次还不够高,作为行政法规,它偏重于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能满足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需求。
因此,为了以法律方式规范全
社会广泛参与气象防灾减灾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决策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行动机制,使“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更加完善、更加有效,我局赞同你们提出的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的建议,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二、关于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长效机制问题
近年来,多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取得进展,部分地区探索建立了区域联防、上下联动、部门联合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机制。
中国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预警服务部际联防员会议制度,组建了由25个国务院工作部门组成的部际联络员队伍,实现气象灾害防御部际联动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在应急减灾工作中,气象与水利、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教育以及民航、电力等部门加强应急联动,在灾害防御中发挥了“消息树”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
通过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管理体制、机制、法制,我国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显著增强。
下一步,中国气象局将进一步推动合作联动,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联动机制的作用,全力做好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山区海上等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的问题
为了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发布能力,中国气象局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气象灾害信息发XXX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气象卫星、天气雷达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建设初具规模,初步建成较完整的数值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业务体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与服务面不断拓宽,电视、电台、报纸、手机、网站、电话、电子显示屏等信息传播手段广泛应用于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全国每天接受气象服务信息的公众超过
10亿人次;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科普宣传不断深入,通过气象科普馆、气象科普讲座、大众传媒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了公众防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但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预警信息传播尚未完全覆盖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使这些地区成为气象灾害防御的薄弱环节。
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着力解决气象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问题,也是中国气象局的重点工作之一。
2011年,财政部和中国气象局共同设立了乡村气象服务项目,天津的宝坻区和武清区被列为试点,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综合发布平台、气象预警大喇叭、县乡村各级气象灾害防御人员动态库、气象多发区危险区警示牌、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队伍等气象灾害防御手段的建设。
随着乡村气象服务项目的深入开展,必将大幅度提高天津市的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非常感谢你们对气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