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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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包括公办学校食堂、民办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堂。

第三条学校食堂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三)以人为本,服务师生;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二、食堂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食堂建筑符合国家标准,结构安全,通风良好;
(二)食堂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符合卫生要求;
(三)食堂设施设备齐全,性能良好,符合卫生要求;
(四)食堂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

第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包括:
(一)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三)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五)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食品采购与加工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可靠。

(一)采购食品应当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处采购;
(二)采购食品应当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等信息;
(三)采购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度,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

(一)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加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操作规范。

四、食品安全与卫生
第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一)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要求;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
(三)食品留样制度;
(四)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食堂内环境整洁、设施设备清洁、食品加工操作规范。

(一)食堂内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卫生,无积水、垃圾、杂物;
(二)食堂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持良好状态;
(三)食品加工操作应当规范,防止交叉污染。

五、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食堂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内容: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食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等;
(二)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资料等。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学校食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
(二)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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